※ 引述《Scansnap (1234)》之铭言:
: 抱歉 原文吃光光 先说我考不取 不用叫我考上再担心XD
: 只是这办法真是相当诡异 纯粹讨论
: 我好奇的是 是不是我老花了 为什么没有一般组/专业组的比例??
: 我害怕的是这比例如果用法规命令的方式来决定
: 会不会 虽然有四年的落日条款
: 但是比例会逐年降低 加上 录取人数降低
: 实际上 一般组落日前只剩不到百人
: 另外 票据法竟然就"静静的"废考了
司法官考试规则现行条文
第五条
本考试第一试应试科目二科如下:
一、综合法学(一):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法律伦理。
二、综合法学(二):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
证券交易法、法学英文。
本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五科如下:
一、宪法与行政法。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
五、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本考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试应试科目综合法学(二)之海商法
修正为强制执行法。
司法官考试规则修正条文
第九条
本考试第一试应试科目二科如下:
一、综合法学(一):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法律伦理。
二、综合法学(二):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强制执行
法、证券交易法、法学英文。
本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五科如下:
一、宪法与行政法。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
五、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拜托一件事情,司法官没有要废考票据!!!
司法官没有要废考票据!!!!
司法官没有要废考票据!!!!! (因为有点重要所以要说三遍)
: 另外 律师考取没有实习也不能考 是这样吗
司法官考试规则修正条文第14条修正理由
爰参酌现行公职专技类科将具备专业证照及相关工作经验之规定,于应考资格中
增加“领有律师证书”及“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工作经验之年限起点认定
,包含领有律师证书前或后之工作经验;工作经验之年资以担任专职为限,担任
职务不限于法律相关事务,以应司法官职司各行各业审判或侦查之工作,亦达简
政便民之效。
如果照修正条文第14条修法理由,
要件其一只要“领有律师证书”就可以报考律师证照组
领律师证书大部分都是在律训的时候
全班统一缴交合格证书+文件+1500元给法务部换回来...
所以如果照修正理由解释,你只要把那张律师证书换回来就可以报考了...
......(应该是这样吧)
以上,指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