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1236349 (世事几春秋)
2015-02-02 11:31:18如题。
为研议改进司法官考试制度,经参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立法院第七届第七会期第十七次会
议制定法官法时通过之附带决议、专家学者建议及相关背景资料,拟具“公务人员特种考
试司法官考试规则修正草案”,以资周妥司法官考试制度。本草案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一、明列司法官类科分为一般组及律师证照组二组别。(修正条文第二条)
二 、为维护应考人权益,删除一般组之应考资格年龄上限规定。(修
正条文第七条)
三、为配合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一般组第一试应试科目综合法学(二)之海商法修正
为强制执行法,爰酌修并删除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九条、第十条)
四、规范律师证照组应考资格须经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律师考试及格,领有律师证书,并
领有受聘公私立机关(构)、团体或学校三年以上工作经验证明文件。(修正条文第十四
条)
五、考量律师证照组之应考资格及考试方式,并参酌法官遴选办法,将第一试应试科目简
化为三科:一、民事法实例;二、刑事法实例;三、公法实例(宪法、行政法)。(修正条
文第十六条)
六、规范律师证照组之考试占分比重及总成绩计算方式。(修正条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七、规定律师证照组第一试录取标准依需用名额加百分之十择优录取;第二试录取标准按
需用名额决定正额录取人数。(修正条文第二十条)
八、配合一般组及律师证照组采双轨并行施行,俟四年过渡期后改采单轨实施,爰规定一
般组之落日条款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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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组还剩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