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d3qla (阿川)》之铭言:
: 行政处分的附款为“条件”,人民对该条件不服的救济,我看于亮的解题书是说,
: 以行诉法第5条提起课予义务诉讼,请行政法院判命原机关作成一个不带条件的新处分。
: 想请问解题书上并没有提到要提起诉愿。是否此为诉愿前置主义的例外?
: 同问引用行诉法第5条救济,是指5条1项的怠为处分之诉,还是5条2项的拒绝申请之诉?
: 谢谢。
对于附款的救济 记得上课听老师有三说:
1.附款类型说:
a.附款为负担或负担保留
因为有与处分有可分性,故应 可单独对附款提起撤销之诉。
b.条件、期限、保留废止权
因为与原处分不可分,仅得提课予义务之诉。
2.羁束/裁量处分区分说
主要看VA性质
a.裁量处分
为避免仅撤销附款将侵害原处分机关当初作成VA的行政裁量,而迫使其为不愿为
之决定,故应提起课予义务之诉而要求新VA。
b.羁束处分
无裁量权行使,故无侵害行政机关裁量权之虞,应可对附款提起撤销之诉。
3.附款本身即为外加
认为任何附款皆有可分性,本即可以提撤销附款之诉。
原VA经撤销附款后,不论原VA变不合法或不合原裁量意指,行政机关亦可依117条撤销。
粗浅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