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835条第三项

楼主: chris1174 (罐头)   2015-01-26 22:20:21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民法835条第三项规定
若不可归责于地上权人时,仅需支付前两项地租的二分之一
若可归责于土地所有人
则不需支付地租即可抛弃地上权
那请问
如果可归责于双方要怎么处理啊?
作者: toratarot (路加)   2015-01-26 22:28:00
没念过物权,但可归责双方应该含可归责于土地所有人?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5-01-27 09:31:00
没有具体标准,原则如果是因为地上权人自己的事而抛弃的话就算可归责地上权人报歉没看清楚问题,如果双方都可归责,可类推217,依835条2,3项依双方可归责比例定支付1/2以下的地租后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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