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umen (baumen)》之铭言:
: http://www.public.tw/prog/gavin/reference//rfile/FD-20140711180207-07A.pdf
: 补习班解答出来了
: 至少顺序我写对了
: 可是 他要的应该不是只有答案
: 海事优先>船舶修缮>建造中船舶>动产留置>船舶抵押>无担保债权
: 推 daisukiryo:我的顺序跟原PO一样
: 也恭喜您也写对了
: ※ 引述《baumen (baumen)》之铭言:
: : X光和高X解答还没出来 我无聊去书局翻了一下律师司法官的书
: : 海事优先当然是最先的没问题
: : 建造中船舶留置权和修忏船舶留职权的顺位 在船舶抵押权之前 看25条没问题
: : 船舶抵押权 和动产留置权 位次先后的问题
: : 海商法上没有明文规定
: : 学者之间有争议 通说认为
: : 船舶抵押权 和动产留置权 位次先后 必须视占有和登记之时间点 来决定位次先后
: : 这对经建的考生哪会啊?? 只能说 出的够偏
以下是个人的看法跟解答不符,请各位看官帮忙看看,这样分析合理吗?
观点:
参照民法第932-1条留置权之优先性之增订条文:一般物权以成立的顺序判断其未次,惟善
意留置权人之留置权应优先于其他物权,如抵押权。
,然参照1967年海事优先权及抵押权统一规定国际公约:其他债权不得在海事优先权及船
舶抵押权之前。
民法和国际公约皆为直接法源,依宪法第141条为条约内容与国内法相牴触时,应优先尊
重条约,亦即,条约之适用优于国内法律.
故此题动产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其他债权),应不得在船舶抵押权之前。
优先性排序为海事优先>修缮>建造>抵押>留置>无担保
p.s.
船舶修缮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与建造船舶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之位次:
印象中好像上课有听过先修理再破坏,所以修缮应于建造之前。
惟也看过部分书籍写建造、修缮船舶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为同为次。
不知是否有正确答案? 或是其实解释的通,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