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qqqm2k (qqqm2k)
2015-01-15 20:48:45依劳基法第82条与劳保条例第73条,皆规定:“……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社会法在不同层面上兼有公法与私法之特性,所以法条上说是法院,到底是依民事诉
讼法还是行政执行法办理?
另外,本来也有疑惑的现行消保法第62条(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在看了消保法部分条文修
正草案删除该条之说明:“行政执行相关事项依行政执行法规定为,爰予删除。”之后,
更另人疑惑劳基法和劳保法是否也是尚未修法的关系,所以用语不是很明确。
不知现行实务上,是否已皆由行政执行分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