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一问

楼主: ryu9001 (ryu9001)   2015-01-12 21:37:48
以下简略白话:
善意的不当得利受领人,所受利益不存在了,免负返还责任。
(EX.无偿让与第三人),则第三人负返还责任。
小弟的问题:
这第三人可以主张他是"无权处分"的善意受让吗?
这样苦主找谁要?
还是说第三人因是无偿取得,不能主张善意受让?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5-01-12 21:46:00
哪有这问题 赠与可以撤销 要求返还赠与物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5-01-12 22:03:00
第三人当然可主张其系善意受让,但是王泽鉴老师认为此时可类推适用183条,请求第三人返还所受利益。因为在典型无偿的有权处分的利益衡量取舍之下,183条系做为债权请求权的穿透性规定,亦为债之相对性之例外,立法者倾向保护受害者,纵使第三人是善意受让也必须要让步了。至于无偿的无权处分,通说认为直接被本条所涵盖,王老师则有不同意见。而第三人可主张善意取得的实益在于,受害人不得以767向其要求返还受领之物,物权请求权的时效跟效力被贬为183之债权请求权。
楼主: ryu9001 (ryu9001)   2015-01-12 22:19:00
谢谢,很清楚又完全解到我的点,佩服。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5-01-14 06:35:00
推k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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