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鲁初学民法,如有荒谬见解还请见谅<(_ _)>
Q.甲乙成立房屋租赁契约,有日大雨致房屋漏水,承租人乙旋即告知甲,甲亦尽速派人修
缮,惟修缮工程花费了一周,乙得否主张民435减少租金?
我不太懂民435的意思,一部灭失是用于修缮一部不能吗?我朋友是解读成‘乙忍受房屋
修缮间仍受有的不利益,如:房屋修缮中继续漏水’,但我有说不出的怪。
Q.同上,那乙得否主张不完全给付(因甲违反保持义务?)?
Q.同上,若在物之瑕疵担保情形,是否需审查其要件该当?即亦须依民347准用民355.356
.366等讨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