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房屋租赁相关问题

楼主: qwerty5325 (shake)   2015-01-10 22:50:39
小鲁初学民法,如有荒谬见解还请见谅<(_ _)>
Q.甲乙成立房屋租赁契约,有日大雨致房屋漏水,承租人乙旋即告知甲,甲亦尽速派人修
缮,惟修缮工程花费了一周,乙得否主张民435减少租金?
我不太懂民435的意思,一部灭失是用于修缮一部不能吗?我朋友是解读成‘乙忍受房屋
修缮间仍受有的不利益,如:房屋修缮中继续漏水’,但我有说不出的怪。
Q.同上,那乙得否主张不完全给付(因甲违反保持义务?)?
Q.同上,若在物之瑕疵担保情形,是否需审查其要件该当?即亦须依民347准用民355.356
.366等讨论呢?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5-01-11 02:01:00
修缮就是补正租赁物之瑕疵,所以435所称之灭失,其实就是指修缮不能的情形。故这题应不能依435请求减少租金。至于不完全给付须出租人可归责,而本题乙不可归责。故仅能依347准用359之规定,请求减少租金。
楼主: qwerty5325 (shake)   2015-01-11 08:44:00
谢谢你的回答!! 我大概了解了啊抱歉容我再确认。因此在租赁物之瑕疵的操作上,毋须确认承租人在订约时是否已知物有瑕疵吗了?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5-01-11 12:01:00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担保的是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整段时间,这是跟买卖物之瑕疵仅担保交付时物无瑕疵最大的不同,所以纵使租赁物交付时无瑕疵,出租人仍于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负瑕疵担保责任。
楼主: qwerty5325 (shake)   2015-01-12 14:50:00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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