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1-08 23:16:03我看考选部的新措施有一份文件里表示
"配合实施选试科目,自104年1月1日起律师第二试之及格方式修正为按应考人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
分别以“智慧财产法”、“劳动社会法”、“财税法”、“海商法与海洋法”
各该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33%为及格标准。
但第二试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
除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计成绩未达全部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50%成绩标准者,
均不予及格。"
来源为考选部104年实施之考选新措施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Link3.aspx?menu_id=53
这个意思是说
假设1试录取3000人,录取33%为990人
再刷掉50%,剩495人
是这个意思吗??
那不就又回到过去的录取率?
请问是这个意思吗?
宇义理解来讲 就是扣除选试你要达均标如果你是靠选试超强拉到前33%的 ㄧ样不录取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1-08 23:26:00我的理解是例如:你选财税法组,二试所有科目成绩在财税
意思是说,就算平均高,但选试科目考太低会被刷;选试科目考高,但平均太低,也会被刷吗?哭哭...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1-08 23:27:00法组全部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前33%,而且扣除财税法的分数要是全部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的前50%,才会及格。理论上,104年的及格率应该会比较低。
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1-08 23:56:00按照P大的意思不就是总名额会砍半的意思?不合理吧
这样看来选试变的超激烈的;然后共同科目总合过半就好怎么有种应该要反过来才比较合理的感觉
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1-09 00:17:00我终于看懂了,"应考人全程到考人数50%成绩标准"意思是"到考人数" 的成绩的50%,也就是到考人数的共同科目的平均分,录取上限是各组人数的33%,下限是共同科要达到"到考人"的"平均分"总名额还是不受影响
作者: a731390820 (星期天) 2015-01-09 00:30:00
那..应该是应考人中位数而不是平均数吧
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1-09 00:34:00算了明天直接打电话问
作者:
job5786 (用好事情做好心情)
2015-01-09 00:42:00看起来是条件1:总分前33% 条件2:扣选科以外要前50%条件3:没有一科零分 三要件满足就及格及格率=33%-其他科目总和后50%的人与有零分的人的集合不过你如果其他科目后50% 想凭选科就跑到前33%也是有点扯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5-01-09 03:38:00律师104年二试不考票据
作者:
fox999 (fox)
2015-01-09 08:14:00是选科前33% 总分50%吧 = =
选试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计50%...应该不算是“总分”
作者:
fankay 2015-01-09 09:08:00现在处理实务遇到一堆票据问题,考试竟然不考了,扯
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1-09 12:01:00我问完了,答案是J大跟P大的说法都没错
作者:
Edifiel (尖头面)
2015-01-09 13:06:00理论上若104年到考人数同103年,录取人数应该会比103年少一点
这样有办法足额取到33%吗?毕竟可能有人加“选式”挤进前33%但原始分未达到考人的一半。这时候不就缺额了?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5-01-09 15:23:00@@从来没有说要足额录取参加二试的前33%,而是要符合两个要件,总分在选考组别前33%且扣除选考科目的总分须在参加二试的前50%才算是及格,用这样的筛选方式是有可能比今年的录取率来的低一些~@@~还少了一个,单科不能零分
作者:
Edifiel (尖头面)
2015-01-09 16:57:00可能制度是希望借由”均标”来平衡各选组的强弱吧,例如可能刚好今年强的人都报海商组,弱的都报劳动组。这样对报海商组的1/3强不公平,所以希望用共同科目的均标来删去劳动组1/3强但实力却无法达到4组合起来均标的人。
作者: bussx 2015-01-09 17:30:00
如果是共通科前33%+选试科前50%应该比较理想
作者:
icega (冰块)
2015-01-09 19:12:00我比较好奇要怎么排名 一样是依总分?还是会分四组排
不会少太多吧我觉得 基本科目不到50%还能进前33%应该不多
会不会少太多 就是选组的问题了,毕竟不能排除强者集中在某组导致他组的落差悬殊结论:选考组别很重要
作者:
Edifiel (尖头面)
2015-01-09 22:08:00各组别的强弱差距会决定减少多少名额
如果强者集中在某组、则他组的机会就一下子大大的提升了
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1-10 00:19:00那究竟是人多的组好考呢?还是人少的组好考?
看强者在哪,那组就难考不像以前可以运气拼榜尾,新制是要努力向前冲才行。(没有说旧制是拼运气的意思)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5-01-10 01:23:00写的不是很清楚,但是之前台湾法学杂志做104年选考专文访问董部长时,及格方式已经写得很清楚就如同楼上好几层的大大说的那样,试想如果仅以单科选考前33%,其他总分又仅采宽松前50%,那岂不是选考组的射悻性太大了吗*@_@*
楼主:
baptism (严酷的考验)
2015-01-10 15:13:00我打去考选部问过了33%是6科
作者:
savge (来乱的~)
2015-01-11 20:15:00假设二试某科选试只有3人报考,要该科第一名,而且全部成绩在前50%才会上的意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