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69年司法官民诉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4-12-27 17:33:14
甲诉请乙给付买卖价金十万元。乙在言词辩论时陈述“对价金债权之事实
不争执”,惟已于某日清偿。甲虽承认收到此十万元,但主张系清偿另笔借款
债权。乙则否认曾有另笔借款债权存在之事实。
(二)就前开两造之陈述,何人尚应就何项事实负举证责任?
想请问版友们对这一题的看法。
这一题收录在保成金钥题库里,答案是“乙仍须就价金是否清偿负举证
责任”,上网有查到网友跟我有同样的疑问,回答的是李述德老师,说法跟
书里写的完全一样,论述过程我就不多打了,简单说理由就是特别要件说所
指的“主张权利不存在者应就权利消灭事实负举证责任”,还有“负理由否
认不须对理由举证”。书的内容道理我懂,真的做题目要我这样写出来也没
问题,但总觉得这个结论和我对现实的想像实在很难产生合理的连结。
好比说我跟妳做买卖,妳付了十万给我,后来我去告你欠我价金十万,
你说你给我十万了啊,我说对你有给我但那是你另外欠我的债务。结果法院
不是要我提出债权证明,而是要你继续举证你已经清偿价金... 这不是鬼打
墙?如果你真的没有另外欠我钱呢?另外,对于甲“承认收到十万元但系清
偿借款”这一点主张,为何一定要视为“附理由否认”?不能是“附限制自
认”吗?
是说解题就是要套学理公式?还是我的理解有盲点未厘清?
请大家指教谢谢!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4-12-27 18:31:00
发现自己好像选错分类了,有办法更正吗^^"
作者: Reewalker (报告馒头班长不够)   2014-12-27 18:42:00
按大写"T"可以修标题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4-12-27 18:45:00
谢谢!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4-12-27 19:11:00
不用提债权证明部分是因为乙已经不争执债权,依辩论主义法院即应采为判决基础而当事人毋庸举证而甲还是对系争债权是否清偿有争执,乙还是要举证自认是对对造所提出的事实为相同之陈述,这题乙说我清偿系争债权了,甲没有承认清偿系争债权的事实所以不是自认~~
楼主: longreen (古力菲斯)   2014-12-27 19:46:00
谢谢a大的回答,但我仍有疑问,首先乙不争执的债权是甲所起诉的买卖价金债权,至于甲于攻防方法中提出的另一个“借款债权”(事实),已被乙所否认,如此为何甲不须就此借款债权之存在举证?另外,就如您说的,自认是“对对造提出的事实为相同之陈述”,乙提出“已给付十万”的事实,甲亦承认此项事实,但又指出这十万是清偿另笔债务的,如此为何不是“附限制自认”?最后一点就是我在原文中的举例,如果现实上确实如此审理,岂不与人民的“法感情”有极大落差?这是合理的吗?好比说a大你是乙,跟我做买卖钱也给了,我去告你然后说你给的钱是还我另一笔债的,结果法院要你证明你没有欠我另一笔债,这样你能接受吗?
作者: chenluyang (alumi)   2014-12-27 20:21:00
乙就买卖契约已清偿而消灭一事负举证责任甲就另笔借款债权是否存在依是负举证责任本案应该要判断这两个事实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4-12-28 00:16:00
建议重新看一下附限制自认跟附理由否认的定义及区分方式,然后模拟一下开庭情况你应该会比较了解法官:甲,你为何要告乙?甲:因为乙买东西没付钱!法官:乙,你有跟甲买东西吗? 乙:有,但付钱了甲:乙是因为有另外跟我借钱才给钱的,买东西的没还法官:那乙你有可以证明你已经付钱的证据吗?若此时乙提出甲签收买卖价金的收据法官:甲,乙已经提出证据证明清偿了,你有东西可以反驳吗? 这时甲就要举证来动摇法官心证若乙提不出清偿的证据,法院就可以判甲胜诉,甲根本还不用反驳,而这题乙只口头上说,没提出证据,法院其实不会叫甲举证~也没必要而且从头到尾乙也不必证明没欠另一笔债,只要说服法官他已经清偿,甲就一定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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