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请乙给付买卖价金十万元。乙在言词辩论时陈述“对价金债权之事实
不争执”,惟已于某日清偿。甲虽承认收到此十万元,但主张系清偿另笔借款
债权。乙则否认曾有另笔借款债权存在之事实。
(二)就前开两造之陈述,何人尚应就何项事实负举证责任?
想请问版友们对这一题的看法。
这一题收录在保成金钥题库里,答案是“乙仍须就价金是否清偿负举证
责任”,上网有查到网友跟我有同样的疑问,回答的是李述德老师,说法跟
书里写的完全一样,论述过程我就不多打了,简单说理由就是特别要件说所
指的“主张权利不存在者应就权利消灭事实负举证责任”,还有“负理由否
认不须对理由举证”。书的内容道理我懂,真的做题目要我这样写出来也没
问题,但总觉得这个结论和我对现实的想像实在很难产生合理的连结。
好比说我跟妳做买卖,妳付了十万给我,后来我去告你欠我价金十万,
你说你给我十万了啊,我说对你有给我但那是你另外欠我的债务。结果法院
不是要我提出债权证明,而是要你继续举证你已经清偿价金... 这不是鬼打
墙?如果你真的没有另外欠我钱呢?另外,对于甲“承认收到十万元但系清
偿借款”这一点主张,为何一定要视为“附理由否认”?不能是“附限制自
认”吗?
是说解题就是要套学理公式?还是我的理解有盲点未厘清?
请大家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