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船难是否为"特别灾难"?

楼主: polyarchy (R.Dahl)   2014-12-16 15:49:53
以下是今年地特三等民总的第一题:
一、甲为船员,民国(以下同)80 年 10 月 1 日因船难而生死不明。
甲与乙为夫妻,甲行踪不明时已有 3 岁之 A 子及怀孕 2 个月之 B,
另外尚有登记为甲所有之房地 X。
由于甲一直杳无音讯,基于生活照顾之理由,乙及 A、B 于 82 年 10 月与丙男同居,
甚至在 83 年 10 月 1 日以公开仪式与丙结婚。83 年 12 月 1 日,乙则向法院提出宣
告甲死亡之诉。本案最后在 84 年 5 月 1 日经法院判决确定,推定甲死亡在案。
岂知85 年 5 月甲竟自漂泊地印尼返国。
试问:甲被宣告死亡之日,究竟应为何年何月何日?此一死亡宣告是否影响甲、乙、丙
间婚姻之效力?(13 分)
堦甲返国后,甲与乙是否当然回复其夫妻之关系?已由乙、A、B 加以继承之财产
是否亦当然应回复为甲所有?(12 分)
在昨天考试的时候,我在因船难而生死不明是否属于特别灾难挣扎很久...
原因是由于陈治宇老师法绪课本上的一个函令
发文字号:司法院 (73) 厅民一字第 852 号
发文日期:民国 73 年 11 月 14 日
座谈机关:基隆地方法院
资料来源: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4 辑 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 条 ( 71.01.04 版 )
法律问题:民法第八条第三项所谓特别灾难是否包括失踪人于船上失足落海或于河
游泳沉溺等个人意外事件 ?
讨论意见:甲说:所谓特别灾难乃指风灾、战争、海难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胁生命
之天灾人祸而言,失足落海,游泳沉溺等个人之意外事件,不包括
之。
乙说:失足落海、游泳沉溺等意外事件,人既遭难,则凶多吉少,祇要有
遇难之具体事实,均属特别灾难。
结论:多数赞成乙说。
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民法第八条第三项所谓遭遇特别灾难,乃有别于一般灾难而
言,必其灾难之发生系出于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对于失踪人且属无
可避免者,始克相当。立法意旨原以失踪人遇此特别灾难者,其生存之可
能性甚为渺茫,故法律特别缩短其失踪期间,得为死亡之宣告,并举特别
灾难事由如水兵疫之类,以为例示。失踪人于船上失足落海或于河里游泳
沉溺,纯属个人之意外事件,若无特别灾难之介入,自非为本条项所谓遭
遇特别灾难。本件以采甲说为当。
昨天在写这题的时候我一直在1年和7年的期间改来改去 囧,
但后来想想题目既没有特别指明甲搭船后是失足落海或是游泳沉溺
应该属一般的自然不可抗力之灾难,所以经过几次的涂改后最后终于拍板定案为1年
甲之失踪系属民法第8条第3项之特别灾难,应于失踪人失踪满一年后为死亡宣告
法院判决之死亡宣告日应依照民法第9条之规定
于前条第三项失踪人失踪满一年期间届满后,为死亡宣告之日。
依题意,甲于民国80年10月1日遭遇船难,故其死亡宣告之日应为民国81年10月1日
这是我第一小题的解法,当然我函令并没有写出 @@
不知道大家还有没有不同的见解呢?
作者: barucher (小气芭乐)   2014-12-16 15:57:00
不要想太多,题目的法院都在七年内判决确定了直接答1年特别灾难就好
作者: sjanwang (丫拍)   2014-12-16 16:06:00
它就是要考你一年,因为它后来的回来、重婚、遗产等问题都在七年内发生,七年就不必问了
作者: SamuelLuo (萨姆尔)   2014-12-16 16:08:00
http://tinyurl.com/lbvjbmj船难=特别灾难,失足落海=个人意外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2-16 20:04:00
很多人一起不见的事件=特别灾难;个人问题=意外
作者: iiiey   2014-12-16 20:37:00
我当时也有犹豫 但题目都已经判决了 我以判决时间考虑
作者: ichirogod   2014-12-16 22:34:00
死亡宣告重婚的效力 我只知道补习班老师说太难就跳过了XD
作者: SuperEmilio   2014-12-17 09:35:00
死亡宣告重婚 有大法官解释 这应该考再户政
作者: ichirogod   2014-12-17 12:29:00
考过了 重婚的规定很多 包含两岸 死亡宣告 双方善意信赖的情形
作者: lorrain (街角遇见小公主)   2014-12-18 14:49:00
原po我跟你一样挣扎很久,结果后来刑法写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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