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eetycool (tina)》之铭言:
: 想问一下如果是在民国85年之前的违建(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施行)
: 按照行政程序法,违建5年不拆,所有被查报的违建,是因行政处分的时效消灭
: 而就地合法吗?
: 看法条是这样写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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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第131条:“公法上之请求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 。公法上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当然消灭。前项时效,因行政机关为实现该权利所作成之
: 行政处分而中断。”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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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子是代表这些违建就不能拆了吗?感觉怪怪的,谢谢
大家好,除了昨天寄给原po的某老函释是说不适用外,
用违章建筑&时效,找了一下最高行判决。
行程法施行前那一堆87年判决暂且不论,
行程法施行后,
目前97裁1287等认为有时效(但是是因结果对行政方仍有利),
96裁2731、91判1726、91判474认无。
而91判1726是老实务的代表法官,黄绿星法官做的。
这是目前最高行态度。
反正考时效很烦,照目前实务见解丢一丢就别搞怪了
有人讲正反兼论很好,我这次司法官考试,先把最近的座谈会写下去,再写学界通说,
再写学界对此评论,分数很难看啊。
在实务类考试除非很明显如司法官第一、四题是学界牌,还是请按实务牌,
感谢看此冗文。
m(_ _)m
至于状态责任法理在我国继受德国的五说六说,除非考法研所,不然就let it be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