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重感冒,自行服用成药,药品包装上明白印有“本药物服用后会有嗜睡情形产生”
的警告标示,然而某甲并未注意此一标示,服药后即开车上路。(88司法官刑法)
想请问甲是否会成立185-3的罪名
补习班某师的解法如下
在构成要件阶层 客观上该当无疑义 主观上该当(老师是说总不可能过失开车吧)
违法性不讨论
罪责阶层老师则是用原因自由行为去解,认为结果阶段虽然行为人具有故意,
但是在原因阶段,行为人致多过失(未看清药物说明),
而过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只能例外承认"过失"犯罪有责任能力,本罪为故意犯
所以不成立犯罪。
我自己是认为本题目在主观构成要件不就可以排除了吗?
因为行为人主观认知是"我是吃了对精神无影响的药物开车"根本没故意吧?
除非把服药致不能安全驾驶当客观处罚条件,主观上就不必有认知,
不过通说似乎是认为他是构成要件要素。
请教各位刑法高手们,应该怎么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