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原因自由行为

楼主: JyouItsu (MaiGo)   2014-12-14 13:18:36
某甲重感冒,自行服用成药,药品包装上明白印有“本药物服用后会有嗜睡情形产生”
的警告标示,然而某甲并未注意此一标示,服药后即开车上路。(88司法官刑法)
想请问甲是否会成立185-3的罪名
补习班某师的解法如下
在构成要件阶层 客观上该当无疑义 主观上该当(老师是说总不可能过失开车吧)
违法性不讨论
罪责阶层老师则是用原因自由行为去解,认为结果阶段虽然行为人具有故意,
但是在原因阶段,行为人致多过失(未看清药物说明),
而过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只能例外承认"过失"犯罪有责任能力,本罪为故意犯
所以不成立犯罪。
我自己是认为本题目在主观构成要件不就可以排除了吗?
因为行为人主观认知是"我是吃了对精神无影响的药物开车"根本没故意吧?
除非把服药致不能安全驾驶当客观处罚条件,主观上就不必有认知,
不过通说似乎是认为他是构成要件要素。
请教各位刑法高手们,应该怎么解,谢谢。
作者: jespershine (阿杰)   2014-12-14 13:50:00
有2种解法,第一:装死~就是当作具备故意,就是你现在看到补习班老师的解法。第二种:说明可能不具备故意而使构成要件不让当,退步言 纵甲具备故意然而在罪责上得否依19条减免罪责(开始讨论原因自由行为)这是李允呈老师教的解题技巧~为了写到在后面的争点,用"退步言"的解答技巧,让解题顺利的解下去~
楼主: JyouItsu (MaiGo)   2014-12-14 14:18:00
可是我是认为 服药时才是本罪的"行为时"吧? 本题行为时责任能力没问题所以根本不用讨论原因自由行为 而是主观上不具备故意而不成罪 不晓得观念是不是有错QQ
作者: rickychi (摆脱)   2014-12-14 14:24:00
原po是唸黄荣坚老师的书吗? 不能说你观念有错,只是在黄老师的想法下只要"犯罪行为时点"抓对,根本无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但是因为通说/国考要考这个点,所以你不能这样写。又,185-3条文就明白告诉你 :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妳不能把"服药时",当成犯罪时,这样会跟条文不符,有违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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