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Kashif (I love Funk & Disco)
2014-12-11 23:45:00我要问的是,在法定诉讼担当中,被担当人的当事人适格:
我在某处读到:
“因为是法定诉讼担当,所以被担当人没有当事人适格”
想请问这样推论是正确的吗? 有无例外?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4-12-12 00:30:00诉讼担当是当事人适格的下位阶概念,被担当人是实质当事人,惟其诉讼实施权因法律规定而移转予担当人即形式当事人,自己并不于诉讼中实际为诉讼行为,既不进入诉讼,自无所谓当事人适格之问题若有错误请指教
作者: lawguitar 2014-12-13 06:48:00
所以如果被担当人实际上就是成为了原告或被告,要不要检验他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呢?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4-12-13 10:20:00被担当人不是原告或被告喔,在本案中当然不需检验适格民诉中,真正去打官司的人为[形式当事人],才需检验否则被担当人直接以自己名义打官司就好啦!就是因为被担当人通常于本案没有诉讼实施权(原告适格)才需要由担当人帮他打官司。如,破产人因为实体法上对自己财产没有管理处分权限
作者:
kobemid (欣赏kobe的中间球迷)
2014-12-13 10:26:00被担当人既已因法律规定将诉讼实施权移转予实质当事人即担当人,自无法以当事人自资格出现于诉讼,惟为保障其程序利益,得以诉讼告知+诉讼参加使其进入程序,并取得既判力扩张及于其之正当基础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4-12-13 10:26:00法律上还允许这种不会处理自己财务状况的人打官司吗?K大是专业版(考卷上可以写的),小弟只是白话补充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