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户政的朋友,拜托解答了:(
关于改变国籍后,要搭配什么种类户籍
登记实在让我很头痛!
一丶放弃国籍后:
应该是搭配户籍法第24条“废止登记”
没错。但我不太懂“废止户籍”后,是
这个人就“没有户籍”了吗?
二丶回复国籍后:
户籍法第17条及第15条的用语实在太像了,且都含有回复国籍的情形。
我的理解是,若你“丧失国籍前有户籍”,就依第17条办“迁入登记”。若是“丧失国籍前从未有户籍”,就依15
条去“初设户籍登记”。
请问正确吗?
三丶出境二年以上:
应依16条做“迁出登记”,想请问这人
己去了国外,自然也不会办“迁入登记
”,那这人户籍到底在哪????
还是就没户籍了呢???
概念糊糊的…
拜六到底怎么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