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涉他契约

楼主: awanderer (water)   2014-11-17 22:21:17
不论是指示交付或是第三人利益契约,均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对第三人履行债务"有合意

必要,因为法条的文字都是"约定"
想请问订约后,债权人得否以单独行为,通知债务人迳向第三人履约,而无庸得债务人之
同意?
会有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债权让与"时,债权人无庸得债务人同意,即可移转债权。基于举
重明轻的法理,得否由债权人迳行通知债务人为之,无庸得债务人同意。(假设第三人同
意受领)
谢谢大家
作者: bowcacayy (宝咖咖)   2014-11-17 23:35:00
用举重以明轻好像不太符吧,比方说,消费借贷通说认为是单务契约,那么债权让与不须债务人同意,这点没有问题。但你说第269条的情形是不是也都可以无须债务人同意,那未必,双务契约的债务人是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而且有些契约有强烈属人性,比方租赁,你不可能突然硬要房东交屋给第三人吧?ㄧ点浅见。
作者: theendstar (陨星)   2014-11-18 01:22:00
有效。但没有通知第三人,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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