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律师公法第三题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30 16:14:49
甲有一笔土地,经分割为a地号跟b地号,其中b地土地
因丙镇公所办理都市计画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征收必要,
于同年(民国70年)征收过程中,因错误将b地号误植为a地号
经报请征收后,县政府公告征收a地号土地并发给补偿费,
并将a地号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镇公所,
但事实上丙镇公所将b地号辟为道路使用
民国90年,县政府发现该错误,报请内政部公告撤销a地号征收
并回复所有权登记给甲,但该土地仍继续供道路使用
...............................................................
请问一下,各家补习班解题方向都说 征收这个行政处分被撤销
但我的疑问是 土地划归道路使用 这个不算行政处分吗???
感谢~~~
作者: sandiato (當局者迷迷迷)   2014-10-30 16:24:00
苗栗县政府时效取得b地(拖走)
作者: secretbear (Time after time)   2014-10-30 16:28:00
我的方向是写设定公物为行政处分(92条2项) 该处分违法但有可能情况判决不能撤销 不过好像没人这样写??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30 16:30:00
我是写A地部分为行政处分,开辟B地部分为事实行为目前还没勇气把补习班拟答从头到尾看完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0 16:44:00
我是把两说都写下去了,我是不知正解,不过这是跟李建良师文章有像,不过还是请强者来解惑为宜…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30 16:48:00
我跟二楼一样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0 16:57:00
这里根本没有情况判决啊各位大大,这里是职权撤销啊xddd澄清一下,我说的两说是指处分效力可分为实际上是及于b与不可及于b两说
作者: rickychi (摆脱)   2014-10-30 17:21:00
我觉得SINK大写的太复杂。 VA和撤销VA的标的很明确都是a地,b地就是政府事实行为无权占有而已。个人浅见。
作者: s488716 (我是谁)   2014-10-30 17:30:00
见解同上,不过这是在考行政法…目前碰过的实务,民众私有地被开辟道路使用,也多走民事
作者: circlebaby   2014-10-30 19:56:00
这是第三题吧?
楼主: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10-30 20:00:00
抱歉 已修改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4-10-30 22:35:00
B地就是既成道路,释字400号和440号
作者: coolbird1985 (Jhong)   2014-10-30 22:48:00
我也是写既成道路,不过补习班答案是否定
作者: gottosing (Nitzen)   2014-10-31 00:38:00
还以为只有我写既成道路 可是用既成道路解又很怪 变成三个小题答案都写的差不多 后来考完去厕所时想到类似补习班拟答的答案 内心懊悔不已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31 09:28:00
实务见解对这种合意又撤的,向来不认为是既成道路,不过我也无聊双论了,但是不是既成道路没有意义,就李建良师程明修师等信仰公法结果除去请求权者,都是一样可请求除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