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之1

楼主: wayins ((‧Q‧))   2014-10-19 22:44:56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之1规定,营利事业修缮或购置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不
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过2年,而支出金额不超过新台币8万元者,得以该金额列为当年
度费用。但整批购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新台币8万元,其耐用年限超过2年者,
仍应列作资本支出。
其中“整批购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新台币8万元,其耐用年限超过2年者,仍应
列作资本支出。”其中整批购置大量器具的定义是什么呢?是只要数量为两个以上并其
耐用年限超过两年即应列作资本支出吗?
很谢谢大家的解答:)
作者: floraacc (迪米)   2014-10-19 23:52:00
譬如说你一次买30台笔电for公司用,每台都不到八万,但每台都可以用个3~5年,就要入固定资产。他并没有对大量作定义,但通常一般"公司"买东西,会先看资产类型来判断"大量"的基础,但他要你列资本支出的用意只是想要你费用分年度认列,会影响到缴税问题,但要是真的怕被查,可以打去国税局先确认。
楼主: wayins ((‧Q‧))   2014-10-20 07:27:00
很谢谢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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