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ayins ((‧Q‧))
2014-10-19 22:44:56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7条之1规定,营利事业修缮或购置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不
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过2年,而支出金额不超过新台币8万元者,得以该金额列为当年
度费用。但整批购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新台币8万元,其耐用年限超过2年者,
仍应列作资本支出。
其中“整批购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额虽未超过新台币8万元,其耐用年限超过2年者,仍应
列作资本支出。”其中整批购置大量器具的定义是什么呢?是只要数量为两个以上并其
耐用年限超过两年即应列作资本支出吗?
很谢谢大家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