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民法高手们,小妹读到连带债务,忽然感到困惑,麻烦大大们协助一下。
题目:
假设甲乙为连带债务人,A为债权人,
第一审判决为:甲乙连带应给付债权人A一百万元及其中甲自民国101年起, 乙自102年起,
均至清偿日止, 百分之五的利息。
第一审判决后,债务人甲没有上诉,债务人乙提起上诉,
结果债权人A在上诉审时,与债务人乙和解,债务人乙给付债权人A
一百万元及自102年起计算之利息。
请问:
这样的话,债权人A还可以主张债务人甲仍应清偿自101年至102年的迟延利息吗?
小妹不解的是:债务人甲没有上诉,案件因而确定。但是债务人乙却提上诉,而与
债权人A在上诉审和解。这样的话,乙和A的和解效力到底有没有对甲发生效力呢?
[问题]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