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人事行政的行政中立讨论

楼主: Gosen (ˋˇˊ)   2014-10-13 14:34:59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最近看到柯P老婆的新闻
自己查了一下,不清楚公立医院医事人员到底有无准用行政中立法?
另有A立委说铨叙部函释配偶站台未助讲是合法的,这个没有问题
但扫街拜票是否算是
"透过各种公开活动或具衔具名经由资讯传播媒体,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为"?
(因自己印象中阿公一直强调配偶只能站台未助讲,游行拜票都不行...)
又铨叙部0983131372号函最后有提到:
公务人员之配偶或一亲等直系血亲参加公职人员选举时,
公务人员得以眷属身分站台未助讲,
以及非属上开公开游行或拜票所限制范围以外之方式,为其配偶或一亲等直系血亲助选。
个人对第一个问题,目前是偏向无法适用准用行政中立法
对于第二个问题,"假如"有适(准)用中立法的前提,那拜票应该就不行了?
不知道有无熟悉人事的版友可解答呢? 感谢~~
PS.绝没有要战政治,只是纯粹很怕年底地特真的考类似题目....
作者: MadeTW   2014-10-13 15:26:00
楼主: Gosen (ˋˇˊ)   2014-10-13 15:48:00
不好意思,上面的网页好像被移除了?
作者: wujohnson1 (虚空有尽我愿无穷)   2014-10-13 16:04:00
可以站台不讲话,但不能公开拜票但公立医师是否适用,我也不知道,课本教写教师,专技人员的适用没研究那么深
楼主: Gosen (ˋˇˊ)   2014-10-13 16:11:00
恩恩~~我就是卡在身分问题Orz但我看人事处好像也没说用哪一条哪一款去认定她的身分...
作者: ianc (Epicure)   2014-10-13 17:24:00
身份疑义,请参照任用法33条,医事人员人事条例3、4、9与10条
楼主: Gosen (ˋˇˊ)   2014-10-13 19:38:00
那请问这种情况应该用行政中立法17条第五款吗?另请问所指函释是98年12/11的函吗?
作者: ianc (Epicure)   2014-10-13 22:59:00
楼主考人事?那是指聘用人员和雇用人员喔。其实类似案例考古题,印象中这几年已经有两三题了,101或102考诠或政风类的XD函释没记错应该为98年,这几年反着重在社群网络部分,字号没特别去记,反正我也没要考,倒是推文中“教职人员”部分要留意,并非所有教职人员均适用,顺搭配复习宪法言论讲学自由XD
楼主: Gosen (ˋˇˊ)   2014-10-15 21:04:00
是的~考人事QQ 最近几年行政中立好像蛮爱考的...谢谢i大的回复 <(_"_)>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