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
副主席之选举,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典礼后即时举行,并应有议员、
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出席,以得票达出席总数之过半数者为当选”。选举结果
无人当选时,应立即举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得票相同者
,以抽签定之。补选时亦同。
“前项选举,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时,应即订定下一次选举时间”,并通
知议员、代表。“第三次举行时,出席议员、代表已达议员、代表总额三分
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进行选举,并均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得票相
同者,以抽签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选举,均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当
日举行。”
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选出后,应即依宣誓条例规定宣誓就职。
第一项选举投票及前项宣誓就职,均由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所推举之主
持人主持之。
小弟不才,恳请大大们解惑以下问题:
1.“...主席、副主席之选举,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典礼后即时举行,
并应有议员、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出席,以得票达出席总数之过半数者为当选”
2.“前项选举,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时,应即订定下一次选举时间”
3.“第二次及第三次选举,均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当日举行。”
4.“第三次举行时,出席议员、代表已达议员、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实到人数进行选举,并均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
我的理解:
1.选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的前提为过半的议员和代表出席
2.第三次选举与宣誓就职日同一天,那就代表是选两次都失败而来到了第三次投票
我的疑问:
既然人数都过半了,为什么又蹦出来
"第三次举行时,出席议员、代表已达议员、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这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