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地方制度法第45条

楼主: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4-10-11 22:37:18
第 45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
副主席之选举,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典礼后即时举行,并应有议员、
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出席,以得票达出席总数之过半数者为当选”。选举结果
无人当选时,应立即举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得票相同者
,以抽签定之。补选时亦同。
“前项选举,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时,应即订定下一次选举时间”,并通
知议员、代表。“第三次举行时,出席议员、代表已达议员、代表总额三分
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进行选举,并均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得票相
同者,以抽签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选举,均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当
日举行。”
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选出后,应即依宣誓条例规定宣誓就职。
第一项选举投票及前项宣誓就职,均由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所推举之主
持人主持之。
小弟不才,恳请大大们解惑以下问题:
1.“...主席、副主席之选举,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典礼后即时举行,
并应有议员、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出席,以得票达出席总数之过半数者为当选”
2.“前项选举,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时,应即订定下一次选举时间”
3.“第二次及第三次选举,均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当日举行。”
4.“第三次举行时,出席议员、代表已达议员、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
得以实到人数进行选举,并均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
我的理解:
1.选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的前提为过半的议员和代表出席
2.第三次选举与宣誓就职日同一天,那就代表是选两次都失败而来到了第三次投票
我的疑问:
既然人数都过半了,为什么又蹦出来
"第三次举行时,出席议员、代表已达议员、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这一句?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11 22:54:00
我觉得是你理解法条文字能力有问题喔…就是你写的2的事情发生,才会有第二、三次选举,哪过半
楼主: sky2327189 (安心豪)   2014-10-11 23:48:00
就是不懂法条才上来问呀= ="第二次投票是因为第一次无人当选订定下一次选举时间,是因为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第二次及第三次选举,均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当日正常来说,第二次选举在第一天就可以解决了。那么第三次选举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所以是定两次日期,但都未过半参加,宣誓就职在第三次出席只要3分之1就好这样吗@@?
作者: s7781090437 (M)   2014-10-12 00:01:00
就..常理推断了,会有第三次就是一定有内部争议之类那第三次的标准自然要降低,不然都不用选了
作者: sinksink ( ?)   2014-10-12 00:04:00
如法条所示,通常不过半一定是派系斗争,但是也要一次
作者: s7781090437 (M)   2014-10-12 00:04:00
一般民政的吗,加油!Y
作者: allen769 (Allen)   2014-10-12 00:15:00
我的理解是:第一次出席不到一半,打电话通知叫该来的人快来,第二次人还是不够,继续通知,第三次有三分之一就直接以已出席的人数进行投票
作者: tonywu49 (九天之前)   2014-10-12 08:34:00
我记得老师上课有提到过,就是地方议员的素质......嗯...加上忙着赶红白场,很多根本不是忘记要来就是懒得出席......这法条我一开始也看不懂,老师讲了情境才比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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