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念行政法时突然想起以前曾经因为家里古厝没有人住而杂草丛生
被云林县政府依自治条例罚锾并限期改善
把当初的公文翻出来看发现
他上面完全没有写到诉愿跟行政诉讼
真的能算救济教示的部分只有写到
"台端如有事实上及法律上陈述意见,请依行政程序法104至106条规定,
于文到7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之机会"
目前考虑的问题是行程法96条第1项第6款
行政处分应记载不服行政处分之救济方法、期间及受理机关
没有限定诉愿行政诉讼?只教人陈述意见也行?
我被罚锾的那张行政处分只写到陈述意见,还限定7日内提出
没写诉愿行政诉讼
这样不懂的人(我爸就是)不就以为只有这一个管道可以自救
而且7天内要放下其他手边工作马上去处理
但明明就可以30天内诉愿跟之后的行政诉讼
这样能不能用行程法98条说他告知救济期间错误或是未告知救济期间啊?
虽然那个行政处分早就超过一年了
只是想知道如果在送达的第11个月还可不可以诉愿
烦请各位国考高手帮忙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