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刑法题目请益

楼主: andy00163 (耶楼)   2014-09-26 20:00:59
※ 引述《snowknife (For The Horde)》之铭言:
: 题目:
: 甲欲狙杀乙,埋伏于乙屋外待乙归来;昏暗中,丙造访乙,被甲误为乙,甲开枪射丙,
: 丙中弹,送医后并无大碍,惟不料当时除射中丙外,由于子弹飞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
: 外之丁,致丁死亡,问本案甲之刑责应如何论处?
: 补习班老师讲解了"甲对乙""甲对丙""甲对丁"的各个关系
: 不过我对于老师的"甲对乙"之说法很难理解
: 老师对于"甲对乙"的说法是-
: 甲对乙只属于单纯的犯罪计划 故甲对乙没有客观上的行为
: 在法律上也就没有杀乙的故意之构成要件
: 可是我看甲都在乙屋外准备要杀人了
: 而不是单纯在路上把人看错
: 这样不能当作刑法271第三项 预备犯吗
: 其实我也不太懂预备犯是什么@@老师没讲这块
: 只是在网络上找的
: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9637.html
: 所谓“预备”,系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为实现某一犯罪行为之决意,
: 而从事之准备行为,用以积极创设犯罪实现之条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实现之障碍,
: 其态样如准备实行之计画、准备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号
: 判决)。(§271Ⅲ 120271)预备犯,行为人系基于实现其犯罪之决意而为犯罪行为
: 之准备,故过失犯不能成立预备犯。
: 我自己看的感觉是字面上很吻合
: 想请版友帮我解惑 谢谢
刑法是从"法益"的观点来看
就这题简单来说
甲对丙 开枪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
主观→虽然甲心中想杀的是乙,但那是"动机"的问题,对当下的丙仍是杀人故意,
因为法律规定只要是"人"即可。
客观→讨论著手(主客观混合论、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
甲对丁 因开枪行为成立过失致死
客观→条件因果,客观归责或相当因果
主观→预见可能性、是否有注意义务的违反(为什么不是杀人的间接故意,因为题目条件
设定,加上子弹飞出二十公尺之外,有无预见可能都是问题)

来回复原文问题
甲想杀乙,在乙屋外等候乙回家之行为
主观→甲想杀乙,没问题
客观→有没有着手用主客观混论、形式客观说判断,对乙的风险以及构成要件
的实现尚无直接危险以及关联,故,无着手=无进入未遂阶段,但我国
杀人罪有罚"预备"
什么是预备呢,就是事先的准备行为,但是这非常广
例如:明天想杀人,先去买个菜刀
后天要杀人了,现在先磨个刀
如果是上两个案例,字面解释也是预备阿,所以要回到"法益"是否遭受
侵害来判断,所以才会有学者认为根本不要去罚预备犯,因为此时此刻
侵害了谁的法益。
所以实务见解妳要去看具体是什么情形他认为是预备
依妳这题,你认为预备的理由是什么(法益是否遭受危险)
如果不是,你的理由是什么?
但我认为连预备都没有,因为题目设定是"甲等乙回来,但回来的是丙"
如果乙回来,在甲还没着手就被逮捕,那就可能是预备,因为乙都还没回来
客观上对乙风险根本不存在。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9-26 20:53:00
抱歉 刚刚弄成回信了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09-27 01:37:00
了解到很多 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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