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
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第九届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纪录
三、林理事长国明提案:本会“律师职前训练改进研究小组”历经四次会议,已研拟“律
师职前训练改进方案”,请讨论案。
说明:
(一) 本会“律师职前训练改进研究小组”历经四次会议(会议纪录见附件十-1、十-2
、十-3、十-4),参与小组会议之成员,除理事长外,包括“法务部司法官学院”林院长
辉煌、“司法院法官学院”吕院长太郎、“考选部”林参事光基与本会上一任与本任期常
务理事、“律师研习所”执行长、副执行长、历任执行长与秘书长等人。兹就“律师职前
训练改进方案”,分述初步共识如下:
(1) 训练期间是否延长部分:参酌世界各国律师实习制度概况(附件十-5),本小
组第二次会议决议,【律师职前训练时间拟延长为八个月】,其中【基础训练二个月】,
【实务训练六个月】。
(2) 基础训练费用是否部分自行负担部分:参酌【林瑶】前执行长所提“律师职前
训练-基础训练负担费用设算建议”(附件十-6),本小组第三次会议决议,以九十七年
度至一○一年度平均每人费用之平均值新台币(下同)九五四一元计算,【延长一个月之
基础训练费用,每人应自行负担部分费用约九五○○元】。如“法务部”能编列预算支应
,则不须由学员负担部分费用。倘若“法务部”无法编列预算支应,则须俟律师法第五条
第三项但书修正通过后,才能实施。故“法务部”如能编列预算支应,则基础训练期间延
长为二个月,应可立即实施;反之,则须在律师法修正通过后,始能实施学员负担部分费
用之制度,此部分请“法务部”作政策性决定。
(3) 基础训练课程内容全面检讨与调整部分:依据本小组第二次会议决议,律师职
前训练时间拟延长为八个月,其中基础训练二个月,实务训练六个月。爰参酌本小组历次
会议各委员所提意见及以前基础训练课程,拟订【二个月之基础训练课程总表】草案(附
件十-7)。
(4) 指导律师之选任与实习之落实部分:依据本小组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指导
律师之选任,建议由本会颁赠荣誉奖章、所属地方律师公会给予减免指导期间之月费(此
部分须请各地方律师公会办理),并在本会及各地方律师公会网站公开表扬】。建议修正
“律师职前训练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及增订同条第二项条文,增加【学习律师得在
法院、检察署或其他经“法务部”核定之机关(构)、团体接受实务训练】。
(二) 综上所述,拟订“律师职前训练规则”修正条文草案(附件十-8),分述如下:
(1) 关于基础训练及实务训练之期间,依据本小组第二次会议决议,律师职前训练
期间延长为八个月,其中基础训练二个月,实务训练六个月,爰修正“律师职前训练规则
”第五条条文。
(2) 关于指导律师之选任与实习之落实,其中指导律师之选任,依据本小组第四次
会议决议,新增学习律师得在法院、检察署或其他经“法务部”核定之机关(构)、团体
接受实务训练,并颁赠绩优之指导律师荣誉奖章及公开表扬,爰增订“律师职前训练规则
”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条文。
(3) 关于基础训练课程内容应如何全面检讨与调整,以二个月为期,参酌本小组历
次各委员提供之意见及历年基础训练课程内容,拟订“基础训练课程总表”草案(参考附
件十-7)。课程部分不涉及修法之问题,只须报请“法务部”核定即可。
(4) 关于基础训练费用是否部分自行负担,依据本小组第三次会议决议,以九十七
年度至一○一年度平均每人费用之平均值九五四一元计算,延长一个月之基础训练费用,
每人应自行负担部分费用约九五○○元。如“法务部”能编列预算支应,则不须由学员负
担部分费用。倘若“法务部”无法编列预算支应,则须俟律师法第五条第三项但书修正通
过后,才能实施。故“法务部”如能编列预算支应,则基础训练期间延长为2个月,应可
立即实施;反之,则须在律师法修正通过后,始能实施学员负担部分费用之制度,此部分
请“法务部”作政策性决定。
(5) “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已更名为“法务部司法官学院”,本规则相关条文均
配合修正。
决议:原则通过,提交七月份第九届第五次全国理事长会议取得共识后,再提八月份理监
事联席会议讨论。
从朋友那里得知此消息,大家加油。
来源:http://ppt.cc/AAV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