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刑法初学者 查了一下手边的书籍 打错还请多包涵
方律师刑分 2014版2-104
讨论的问题跟学稔那题应该类似
Q:受托交付公务员贿款之受托人,竟将该笔贿款占为己有,
或侵占受托购买黑枪之价金
是否成立侵占?
否定说:不法原因(应该就是指欲行贿之人)给付物之给付人,既
已丧失返还请求权(民法180)受给付人已不具返还义务
因此法律上自无保护之必要
肯定说:因不法原因给付者,不能请求返还之规定系债权关系
,而非所有权得丧之物权关系,交付人虽有不法之行为,
对其给付之物纵然未能依法请求返还,但取得之受托人
并不因之而取得所有权,受托人易持为所有,自可成立侵占罪
(19非200 32院2513 林山田 各论上p379)
折衷说:委托关系属不法原因给付,虽依民法规定丧失返还请求权
,但在委托人和受托人间,其委托信任关系之性质并无改变
此时应依其委托意旨而定,知受托人若未完成不法目的,应将
原物返还....(后面是讨论受托人应将原物返还或是仅须返还替代物
之情形,就没有打上来)
甘天贵 体系二 p237
@@ 供原po参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