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林山田师的定义很清晰“多数人出于共同行为决意,彼此分工协力,参与构成
要件行为,或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经由符合犯罪目的之角色分配,对犯罪之完成均有贡
献。”
第一题,首先甲成立强盗未遂之正犯是没有疑义的,
接下来是评价乙、丙在“强盗未遂”这个犯罪成果中,扮演了什么、贡献了什么。
主观上有犯意联络,客观上你必须抓出“行为”,乙、丙仅仅是在场,
“在场”这个行为在“强盗未遂”中能被评价成什么?
单纯的呆站在现场、之后逃跑,对于犯罪结果“强盗未遂”当然没有任何物理上的贡献,
顶多评价为精神帮助犯。
所谓的对犯罪成果有贡献(功能支配),指的是“客观上”对犯罪结果有贡献、是不可或缺
的角色,并非拿一纸计画书就能评价乙、丙是不可或缺,最终还是要实际上看乙、丙究竟
分担了什么,再正确评价乙丙(这也是为什么实务的共谋共同正犯争议很大的原因)。
以第二题而言,你把“不可或缺的角色”,
误解为“没有甲,乙还是干得了,所以甲并非不可或缺的角色”。这是一个错误的理解,
所谓不可或缺,指的是“对犯罪结果不可或缺”,而非每个角色彼此之间不可或缺。
所谓的角色分配,指的是“符合犯罪目的的角色分配”,
不是每个人嘴砲配一配谁该做什么,写一纸计画书,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第二题的甲,有“提供密码”的行为,
你在文中问:
“提供密码的行为是什么?
阴谋, 预备, 实行, 结果
提供密码的行为是什么? 该怎样判断? 依据什么理论来判断?”
你认为乙尚未着手窃取资料,甚至连阴谋阶段都未到,那么甲的提供密码因时点甚早,
甚至连阴谋阶段都难以判断。你这个理解也有点误会,
因为根本不需要判断共同正犯提供的助力发生在犯罪哪一个阶段,
林山田师说得很清楚了,共同正犯可以提供“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
既然是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代表跟本没有任何一个犯罪可以独立把共同正犯抓进来论罪
(所有的犯罪都是构成要件要素组成的),
那么你讨论是犯罪的阴谋、预备、实行、结果阶段有什么意义??讨论不出来的。
正因为共同正犯,有其行为的暧昧性,所以我们要先找出正犯后,
看看正犯做了什么“犯罪结果”,接下来讨论共同正犯的暧昧行为,
以及与正犯的心理接触等,讨论是否为对犯罪结果不可或缺的贡献。
第二题,乙成立窃盗未遂后,再讨论甲的行为。针对把风的部分是退出了,
物理上心理上也都切断连系了,单就把风甲是功过相抵了,
“甲的把风对窃盗未遂没有贡献”,但是甲还有提供密码没处理,
不可否认,提供密码对于对于“窃盗未遂”的犯罪成果,有不可抹灭的贡献,
故甲仍成立共同正犯。
有问题可以多翻翻林山田师的黑白书,还蛮有帮助的。
※ 引述《FF14 (太十四)》之铭言:
: 我这本是第四版的破
: 523页中间甲乙丙强盗那题
: 甲乙丙约好强盗,甲负责击倒警卫,乙负责开保险柜,丙负责搬赃物
: 结果甲击倒警卫后,因警铃大作三人逃跑...
: 和526页100年政大法研那题做比较
: 甲、乙想探知公司内部机密资料,惟该资料为A保管, 并置于A平常以数位电子密码锁锁
: 住之丙个人办公室内。甲刻意探得A办公室之门锁密码后,将密码告知乙。两人密谋在下
: 班后公司无人时,由甲在公司门外把风, 乙进入A之办公室内,阅读机密资料。不料下班
: 前,甲却突然告知乙,该行为风险太大,决定放弃,并劝说乙不要偷看公司资料,乙不听
: 劝阻,并告知甲将一人进行。公司下班后,乙果然以甲所告知之密码进入A之办公室,但
: 不知该资料放在何处,无功而返。试问甲、乙之行为依刑法应如何处置?
: 前一题甲乙丙已经着手了然后失败集体烙跑
: 这案已经是既了未遂
: 只是还没轮到乙丙的工作乙丙就和甲一起烙跑
: 后一题甲乙共谋窃盗
: 在大约还在预备时(离着手还很远)
: 甲就放弃犯罪并且口头劝告乙
: 乙听了后决定自己一个人也要干到底
: 然后乙就去窃盗, 但因为找不到东西而失败(既了未遂)
: 前一题扑马老师认为乙丙不构成共同正犯
: 理由是甲乙丙虽有共同行为决意, 可是乙丙并未实行犯罪分担
: 后一题老师认为甲论以共同正犯且脱离失败
: (甲未切断其物理影响力)
: 客观来看
: 前一题乙丙已经在场实行犯罪, 只是因为出现障碍
: 还没轮到自己的工作就逃离现场
: 后一题的甲是根本连开始实行都还没有就放弃, 并劝告同伴也别干
: (虽然没积极地阻止)
: 甲根本连犯罪现场都没去
: 书上的结论是前一题不构成共同正犯
: 而后一题却构成共同正犯
: 比较一下总觉得哪边怪怪的...
: 先不论后一题的甲是否符合共同正犯脱离理论
: 毕竟要用脱离理论的前提是要先成为共同正犯
: 但依前一题的标准来看
: "即使有共同行为决意, 但未实行犯罪分担, 也不构成共同正犯"
: 后一题的甲完全符合这标准, 完全没着手没实行(大概只到预备阶段?)
: 可是为什么书上却还是说他是共同正犯呢?
: 总觉得他好倒楣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