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第319条三项但书的限制

楼主: feafow5221 (feafow5221)   2014-09-12 17:46:05
板友好,今天在念刑诉的时候对一个问题有点不解,希望可以帮忙解惑:
问题为:甲之妻乙与丙通奸,甲发现后,连续殴伤乙丙二人,丙因被甲伤害而对甲提起自
诉,请问受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如果依照高晋老师书上的解答,因为乙为甲的配偶,所以依照§321条,对甲不得提起自
诉,丙也会因为§319条但书的缘故,不得提起自诉
可是如果依照司法院(84)厅刑一字第07260函的见解,"因为乙丙二人皆为犯罪之直接被害
人,并非不得提起自诉,故无319条二项(现在应该是三项)之适用,丙之自诉并不因乙是
否自诉而受影响。
两者的答案好像会不同
是本来就有这样的争议,还是我有什么地方理解错误了吗?谢谢:)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9-12 18:03:00
后来高等法院有另外的座谈会结论同高晋书
楼主: feafow5221 (feafow5221)   2014-09-13 00:51:00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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