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关于身分犯与正犯、共犯之叙述,
依实务见解,下列何者错误?
(A)无构成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该罪之正犯
(B)无加减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该罪之正犯
(C)无构成身分之人,得减轻其刑
(D)无加减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考选部公布答案是(B)
作者: count52 2014-08-19 13:03:00
甲乙共同杀害乙父 甲乙成立普通杀人共同正犯 但乙加重其刑 是这样思考吗?
作者:
antiabian (强势回归─比企谷八幡)
2014-08-19 13:12:00是原本犯罪类型的正犯甲乙共同杀甲父,甲成立272、乙成立271
我认为题中“该罪”如何解释好像也有空间?是指原罪还是加减之罪?但思考逻辑上,如果把加减身分当作责任要素,“该罪”不就是指不法构成要件层次的原罪吗?
作者:
Searle ( )
2014-08-19 13:24:00不是该罪 是通常之罪
作者:
antiabian (强势回归─比企谷八幡)
2014-08-19 13:24:00就是不纯正身分犯
我知道是成立通常之罪;但通常之罪,解释上是不是“该罪的正犯”,是我主要的疑问...
作者:
Searle ( )
2014-08-19 13:29:00当然不是啊不死心可以申请释疑
如果(B)选项确实错误,因而将题干叙述改成“无加减身分之人,亦得成立通常之罪”当然没问题;但这样一没有加减身分的人到底是构成“何罪之正犯”?要说“无加减身分之人构成通常之罪之正犯”语意好像也怪怪的,但总不能说所以不构成任何罪的正犯吧?这部分我还是有点疑虑,谢谢大家惠予意见,如果有需要再看要不要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