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第56条社团召集、决议违法部分

楼主: love25092001 (天边一朵云)   2014-08-05 09:39:57
想请问大家
民法第56条第1项规定
"总会之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章程时,社员得于决议后三个月内请求法院
撤销其决议。但出席社员,对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未当场表示异议者,不在此限。"
这部分,如果是未出席的社员,可否表示异议?有无相关实务见解可以参考?
目前找不到判例或最高法院判决提及这部分,只有从王泽鉴老师书中找到
法务部80律01195号函,认为未出席或出席后当场异议的社员可请求撤销决议等。但是
不知道后来有没有其他实务见解推翻这个函释?
感谢大家!
作者: ggtp (Nothing But)   2014-08-05 10:42:00
请参 最高法院民事88年度台上字第1081号裁判
作者: helloaoc (我是笨蛋..)   2014-08-05 14:42:00
请看 71台上595判例,应该是你要问的还有86台上3604判决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8-05 17:27:00
好像查不到71台上595判例@@
楼主: love25092001 (天边一朵云)   2014-08-05 19:25:00
谢谢大家!!刚刚查了一下,应该是73台上595判例,不过它没有提到未出席股东的部分(或可从目的推论?)86年的判决是采肯定见解,明白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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