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民法1070认领之撤销

楼主: timlin79 (Tim)   2014-07-22 10:21:55
民法1070: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后,不得撤销其认领
但有事实足认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1070的后半段说有事实足认其非生父 可以撤销认领
但认领的要件其中之一
为认领人须为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如果有事实证明非生父本人
不就代表认领的行为要件欠缺
认领的行为不成立
那1070后半段适用的情况为哪时?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板规宣导,ctrl+y可删除 ============================
(三)课业文规范:
1.课业文不以标题和分类为标准,以文章内容为实质课业文审查。
2.禁止课业文问得答案后删除,除无人回应外,不论答案正确与否,均禁止删除。
3.发表课业文应附上来源、题目、自己解题想法,违者删除。
==============================================================================
备注:删除文章会进入垃圾桶并不会消失,所以自删课业文绝对能查的到!!
作者: Alex751105 (青的老公)   2014-07-22 10:34:00
强调反于真实之认领无效
作者: ressaw (知道)   2014-07-22 11:06:00
这一直是争议点,林秀雄老师认为反于真实认领无效,戴东雄老师认为可先推定认领有效,再适用1066或1070但书。
作者: magician8 (林老师卡好咧)   2014-07-22 11:09:00
后面那段我记得是修法才加上去的
作者: sinksink ( ?)   2014-07-22 12:15:00
这里是戴老师主道修法的,所以法条解释要照戴才会通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7-22 14:03:00
秀雄说但书有问题,非生父不产生认领效力,会自始无效
作者: ichirogod   2014-07-22 20:08:00
戴说采折衷 先推定成立父子关系 有问题依1066提起诉讼可是现行家事事件法已经没有撤销认领之诉了 很明显不采折衷说 个人认为国考考这里的机率不大 记非生父认领为无效就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