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厘清行政处分(含附款)与行政契约最大不同
行政处分单方性,行政机关立于高权,由上对下
行政契约双方性,双方地位原则上平等,人民可以“选择”要不要签
所以一开始人民究竟立在什么地位算很重要关键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铭言:
: 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 目前读到行政处分附款 切结书 行政契约的3个部分有点混淆了
: 一:附款
: 首先附款是附加于行政处分之中
: 附款的种类共5个 其中有2种我很常搞混
: 1.负担
: 负担的定义:附加于授益处分的特定作为,不作为或忍受的义务
: 附随于授益处分而成为附款
: 2.条件:有2种
: 停止条件:达成时 发生效力
: 解除条件:达成时 解除效力
: 二:行政契约:行政主体与私人缔结的关系契约
: 在实务见解上
: 释字348号:行政机关基于法定职权,达成行政目的.自得与人民约定提供某种给付
: ,并使受给付者附合理的["负担"]或其他对待给付的义务,而成立行政契约
: 一开始只学到行政处分的附款觉得还好
: 后面学了行政契约
: 结果2个全部打结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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