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新事实或新证据”
我在书上看到以下这段文字:
旧实务见解比照再审基准,认为指于不起诉处分前未发现,及至
其后始行发现之事实或证据而言,且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即足,
并不以其确能证明犯罪为要件(23上1754判例)。
若不起诉处分前,已经提出之证据,经检察官调查斟酌者,即不
属之;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因传讯证人发现之新证据者,亦属之
。
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因传讯证人发现之新证据者,亦属之
。
请问这行蓝字所说的“亦属之”是指属于“新事实或新证据”吗?
有点乱乱的 请求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