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事诉讼法260条的“新事实或新证据”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15 19:02:02
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新事实或新证据”
我在书上看到以下这段文字:
旧实务见解比照再审基准,认为指于不起诉处分前未发现,及至
其后始行发现之事实或证据而言,且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即足,
并不以其确能证明犯罪为要件(23上1754判例)。
若不起诉处分前,已经提出之证据,经检察官调查斟酌者,即不
属之;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因传讯证人发现之新证据者,亦属之

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因传讯证人发现之新证据者,亦属之

请问这行蓝字所说的“亦属之”是指属于“新事实或新证据”吗?
有点乱乱的 请求指教 谢谢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7-15 20:19:00
是阿 就是下不起诉处分前没发现 下了不起诉才发现 就算即使是不起诉处分"确定"之后 只要能证明被告可能犯罪 仍算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15 20:29:00
多谢s大指点
作者: caalhp (moose)   2014-07-16 01:04:00
借问一下,这不用符合新规性? 处分当时不用存在亦可?
楼主: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16 01:10:00
这边不是再审
作者: aztcsteven (史提芬)   2014-07-16 08:22:00
实务对这一条的要求已放宽许多...不如再审严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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