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行政罚法问题

楼主: yuhwen (yuh)   2014-06-24 11:36:32
※ 引述《sherry131 (SHERRY)》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 大法官释字第275号
: 人民违反法律上之义务而应受行政罚之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时,
: 虽不以出于故意为必要,仍须以过失为其责任条件。
推定过失责任不是在这段,而是下一段
‘但应受行政罚之行为,仅须违反禁止规定或作为义务,而不以发生损害或危险为
其要件者,推定为有过失,于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时,即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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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就前一段“人民违反法律上之义务而应受行政罚之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时,
虽不以出于故意为必要,仍须以过失为其责任条件。”看似是以“过失责任”为原则
但在下一段又提出在概括情形下得采“推定过失责任”
等于是把前段提出的过失责任架空
1.援引奥国立法例采“推定过失责任”的理由
这号解释援引奥地利立法例,当初的理由是基于行政作业上的考量
因为如须由行政机关对于每一个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人的主观上故意/过失为举证
在实务运作上将有相当的困难
2.对采“推定过失责任”批评
采推定过失责任,又有过度侵害人民权利之虞
故杨建华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中认为
‘如要采推定过失责任“应在各该法律中分别明文规定”’
而奥地利其实在后来也对推定过失责任有稍作修正
把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失,改为“释明”,降低人民举证的困难程度
3.现行行政罚法明文采“过失责任”
在行政罚法制定当时,草案总说明里提到
‘...为提升人权之保障,国家欲处罚行为人者,应由行政机关就行为人之故意、过失
负举证责任,本法不采“推定过失责任”之立法...’
行政罚法公布施行后,§7即明文规定采“过失责任”
4.延伸争议问题
(1)实务运作的困难
行政罚法§7虽明文采过失责任,但实际运作上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
行为人故意/过失的举证似是模糊带过?
(可回想你骑/开车被警察拦下开交通罚单的时候,警察是否有针对你具主观违规
意思做出说明)
(2)特别法采“推定过失责任”之容许
行政罚法§1但书将该法定位为“普通法”,似可容许以特别法架空“过失责任”之
规定?如特别法采“推定过失责任”是否有其效力?
(3)释字275定位
释字275在行政罚法公布施行后应不在援用?还是作为行政罚上责任主义的底线?
(4)行政罚上过失犯比照刑法处理
行政罚法已同刑法明文采“过失责任”,通说亦认为行政罚与刑罚并无“质”的不同
是否应再比照刑法就过失犯之处罚以法律有特别别规定者为限?
: 这句看不太懂。
: 行政罚法第7条之规定
: 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予处罚。
: 我知道二者是差在推定过失但法条叙述真的很难理解
: 可以帮我厘清一下吗谢谢!!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4-06-24 13:35:00
看法官认不认真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24 20:30:00
交通那是因为道交条例还是采推定过失,仅管学者再怎么嘴砲行政罚法是基准法,条子就是不理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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