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8xji6 (c8)》之铭言:
: 题目:甲乙两人民法87条把甲的房子登记在乙名下,乙死后乙的儿子丙继承,又将房子卖
: 给善意的丁。
: 1.本题中我知道丙继承人非87条但书的“第三人”,所以甲可以向丙要回房子,但是丁呢?
: 丁是87条但书的第三人吗?丁可主张善意受让吗?
: 2.如果题目改成租给丁的话,那结果会不同吗?
: 感谢
我觉的大家直接跳过何行为,即债
权,物权行为何有通谋之判断,直
接迳认皆无效 ,然后处理善意取得或87但书太快了。
本题其实未说清楚,甲乙为避赠与税 ,但甲就是想把财产移登给乙呢?
其实只有债权行为通谋,物权没有吧
也许这里有讨论辗转不当得利的可能
这是我小时候在李淑明的书看到,我觉的很有道理,供大家另一个面向的思考。
或许答案会开花,但应有再思考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