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现行考铨 双重国籍追还俸给和给付

楼主: styleking (奇米茶)   2014-06-16 00:00:24
最近念到有关公务人员之消极资格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
九款情事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用时有前项各
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
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但经依第一项第二款情事撤销任用者,
应予追还。
照条文解释
任用后发现任用时有双重国籍者
除了撤销任用并且追还俸给和其他给付
但是铨叙部有一个函示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始取得外国国籍
经第28条条第2项规定“免职”者
应参照第三项之规定比照办理
这样是超出法规的规定吗!?
因为法条没有写免职者亦同
这点感觉怪怪的
希望各位版大能解惑一下 感谢
作者: carterdunk (妳能听到我的心吗)   2014-06-16 10:12:00
只知道持有绿卡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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