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之适用

楼主: Unfriendly (肀而缶)   2014-06-12 22:20:04
各位前辈先进晚安。
不才因为“瑶婷恋”而坠入三立台湾台《世间情》的坑(羞)。
虽说八点档本土剧剧情颇多不合理的地方,
跟它们认真会输到吐血就是了,
但看到一些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不才忍不住会好奇思考。
(其实在下也对里面的“医疗”问题有颇多意见的......)
在下家的第四台与有线电视去年解约,
故只能网络电视或YouTube收看(拭泪)。
最近看到第144集片尾预告:
孙建智检察官侦办海顿集团孙浩民主席和谊住宅案。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OS7p2vMbs0
这两人是“父子”关系(直系血亲一亲等亲属),
孙检察官应该会受“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拘束,
要自行回避吧?
不才所根据的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17条:
推事于该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一、推事为被害人者。
二、推事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亲等内之血亲、五亲等内之
姻亲或家长、家属者。
三、推事与被告或被害人订有婚约者。
四、推事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为被告之代理人、辩护人、辅佐人或曾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
讼当事人之代理人、辅佐人者。
六、推事曾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或鉴定人者。
七、推事曾执行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职务者。
八、推事曾参与前审之裁判者。
刑事诉讼法第26条: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四条关于推事回避之规定,于检察官及办理
检察事务之书记官准用之。但不得以曾于下级法院执行检察官、书记官或
通译之职务,为回避之原因。
检察官及前项书记官之回避,应声请所属首席检察官或检察长核定之。
首席检察官之回避,应声请直接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或检察长核定之;其
检察官仅有一人者亦同。
或者此为特殊个案有例外情况,
在实务上也有类似案例发生过?
请求前辈先进指点迷津。
非常感谢。
若有违贵版版规之处,
请见谅并请版主不吝删文。
辛苦了。
作者: muggyman (六张犁智英)   2014-06-13 13:40:00
只是觉得签名档可以改成四大,还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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