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今天做题目做到这题
有一点疑问 刚好看到板上有讨论过 想翻出来再请教一下
想法:
有看过最高行102年2月庭议 公法上不当得利消灭时效应自可合理期待权利人为请求时起算
但我以为公法上不当得利须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之后 才能对人民有请求权
然行政机关101年函文应为行使撤销权(撤销94年溢领) 故应论其撤销权有无经过除斥期间
有问题的点是 97年行使撤销权之知悉时是否包括94年之溢领?
如是 则101年撤销权已过两年除斥期间 人民得拒绝缴回
如否 则101年撤销为有理由
但我国不采反面理论 故行政机关仅得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而不能以行政处分命其返还
不知对撤销权和请求权的理解是否正确?
及 97年知悉是否包含94年溢领情事呢?
※ 引述《Yenfu35 (广平君)》之铭言:
题目是上星期的身障特考三等行政法申论题第二题:
甲公务员与其身心障碍妻,因不谙法令,民国94年至96年间分别以公务员身分
及身心障碍人士身份申领子女教育补助费(相关法令均有不得重复申请之明文
规定),97年间遭其服务机关政风处查获,以“经本处调查,台端于94至96年
间申请子女教育补助费,经查其中95年至96年间有溢领情形,请缴回溢领补助
费新台币 2万元整”之函文内容,通知甲缴回溢领补助费,甲立即如数缴回。
讵料, 101年又接获通知,以“97年函请缴回溢领子女教育补助费,惟漏未计
算94年溢领之教育补助费”为由,再次要求甲缴回94年溢领之补助费新台币 1
万元。试问:甲拒绝缴回94年溢领之教育补助费,有无理由?
回到原问题,我的疑问是:
政风单位知道甲于94年溢领补助费,应该是97年第一次发函时,
还是101年第二次发函时?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