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题] 103身障特考三等行政法

楼主: Iorib   2014-06-11 23:22:49
不好意思 今天做题目做到这题
有一点疑问 刚好看到板上有讨论过 想翻出来再请教一下
想法:
有看过最高行102年2月庭议 公法上不当得利消灭时效应自可合理期待权利人为请求时起算
但我以为公法上不当得利须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之后 才能对人民有请求权
然行政机关101年函文应为行使撤销权(撤销94年溢领) 故应论其撤销权有无经过除斥期间
有问题的点是 97年行使撤销权之知悉时是否包括94年之溢领?
如是 则101年撤销权已过两年除斥期间 人民得拒绝缴回
如否 则101年撤销为有理由
但我国不采反面理论 故行政机关仅得提起一般给付诉讼而不能以行政处分命其返还
不知对撤销权和请求权的理解是否正确?
及 97年知悉是否包含94年溢领情事呢?
※ 引述《Yenfu35 (广平君)》之铭言:
题目是上星期的身障特考三等行政法申论题第二题:
甲公务员与其身心障碍妻,因不谙法令,民国94年至96年间分别以公务员身分
及身心障碍人士身份申领子女教育补助费(相关法令均有不得重复申请之明文
规定),97年间遭其服务机关政风处查获,以“经本处调查,台端于94至96年
间申请子女教育补助费,经查其中95年至96年间有溢领情形,请缴回溢领补助
费新台币 2万元整”之函文内容,通知甲缴回溢领补助费,甲立即如数缴回。
讵料, 101年又接获通知,以“97年函请缴回溢领子女教育补助费,惟漏未计
算94年溢领之教育补助费”为由,再次要求甲缴回94年溢领之补助费新台币 1
万元。试问:甲拒绝缴回94年溢领之教育补助费,有无理由?
回到原问题,我的疑问是:
政风单位知道甲于94年溢领补助费,应该是97年第一次发函时,
还是101年第二次发函时?
谢谢!
作者: danny12309 (DLNY)   2014-05-04 00:29:00
97年说“经查其中95年至96年间有溢领情形”,所以应该是第二次吧?
作者: aaacc (A&C)   2014-05-04 00:47:00
这题不是针对公法上请求权时效消灭来写吗?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5-04 11:55:00
同上 这题应该是考公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返还时效吧?连94年最后一天12/31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都已在99/12/31完成所以94年所有的不当得利都不用还 拒绝有理由
作者: funky520 (像冬天的太阳那样暖暖的)   2014-05-04 15:58:00
我跟a大同看法,认为是考公法上请求权消灭时效(5年),但是因为97年政府有发现他溢领,故时效中断重行起算,真正的时效完成是101年,所以请求有理由,不知道对不对
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4-05-04 17:24:00
参照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5-04 17:25:00
浅见以为 政府既只主张95-96 所以中断重算的应只有这部分
作者: willy1616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2014-05-04 17:29:00
像这一类严谨具体特别的事实叙述,很多都是考实务见解
作者: allforyour2 (哭云)   2014-05-11 22:35:00
94 95 96 可以分开计算,只要求94的话,则不在中断如果97年,有查94~96,则请求权中断,时效从97+5来算所以同样的行政处份,有持续时间的话,可以切割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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