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标题乱入一下,我并没去考,合先叙明
我是认为考生们应该要去反应“试详述之”或“相关规定”这类题目的题目要求不够严谨
到底考地政士要有多少实务水准还是一般法律认知就可以,这是应该界定的,
毕竟这是六十分制,不是百分制的考试
比如说不得私有那题,先不论地方法规,土地法第14条外是有
土地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标准作业程序 ,我是没补过习不知道补教老师有没有讲
但如无补习,有几个有背这个并写得上去的,
那如果给分不要求这个,要求“有关规定”,岂不就把有在背的考生当白痴在玩
或是不得签証,如果照某些人说法好棒棒25分就应该写多少,那怎么可能只写法规
或像补习班拟答意思意思来个正反要件?要写立法理由分论各项次理由那也是很有得写
像各拟答向来只剪下贴上法规,但是含今年总共有三次是事涉立法理由
有说明“应限缩范围适用”或“有说明立法限缩范围原因者”却未明文于法条
民国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 18 条 立法理由
一 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时,为保护信托财产,以达信托目的,本条第
一项前段规定,受益人得声请法院撤销其处分。又此项权利之行使,应以诉讼为
之,于受益人有数人之情形,非必由全体一同起诉,爰于第一项后段规定,得由
其中一人为之。
二 撤销权之行使,固在维护信托财产,以保障受益人。然亦不应便不知有信托存在
之第三人受不测之损害,故于第二项规定,受托人处分之信托财产为应登记或注
册之财产权或有价证券者,须该财产权或有价证券已依第四条规定办理公示;受
托人处分之信托财产为法无公示规定之财产权者,须相对人及转得人明知或因重
大过失不知其处分违反信托本旨者为限,受益人始得行使第一项之撤销权。
是以,我是认为,地政士考试这种老考法也是鸟考法,是应该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