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地政士申论用蓝笔写?

楼主: sinksink ( ?)   2014-06-07 21:30:50
借标题乱入一下,我并没去考,合先叙明
我是认为考生们应该要去反应“试详述之”或“相关规定”这类题目的题目要求不够严谨
到底考地政士要有多少实务水准还是一般法律认知就可以,这是应该界定的,
毕竟这是六十分制,不是百分制的考试
比如说不得私有那题,先不论地方法规,土地法第14条外是有
土地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标准作业程序 ,我是没补过习不知道补教老师有没有讲
但如无补习,有几个有背这个并写得上去的,
那如果给分不要求这个,要求“有关规定”,岂不就把有在背的考生当白痴在玩
或是不得签証,如果照某些人说法好棒棒25分就应该写多少,那怎么可能只写法规
或像补习班拟答意思意思来个正反要件?要写立法理由分论各项次理由那也是很有得写
像各拟答向来只剪下贴上法规,但是含今年总共有三次是事涉立法理由
有说明“应限缩范围适用”或“有说明立法限缩范围原因者”却未明文于法条
民国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 18 条 立法理由
一 受托人违反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时,为保护信托财产,以达信托目的,本条第
一项前段规定,受益人得声请法院撤销其处分。又此项权利之行使,应以诉讼为
之,于受益人有数人之情形,非必由全体一同起诉,爰于第一项后段规定,得由
其中一人为之。
二 撤销权之行使,固在维护信托财产,以保障受益人。然亦不应便不知有信托存在
之第三人受不测之损害,故于第二项规定,受托人处分之信托财产为应登记或注
册之财产权或有价证券者,须该财产权或有价证券已依第四条规定办理公示;受
托人处分之信托财产为法无公示规定之财产权者,须相对人及转得人明知或因重
大过失不知其处分违反信托本旨者为限,受益人始得行使第一项之撤销权。
是以,我是认为,地政士考试这种老考法也是鸟考法,是应该改革了…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06-07 22:03:00
这应该就是地政系出身或法律系出身的差别 我有听过萧华强跟高毓扬的课就很明显有这个差异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4-06-07 22:19:00
地政出身的比较不重视这个啊...至少我没遇到系上老师强调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6-07 23:12:00
QQ之前在台北大修过黄健彰老师开的不动产经纪法规,就真的很硬,但是后来才了解好好学可以学到不少东西
楼主: sinksink ( ?)   2014-06-07 23:12:00
速啊,所以考相关规定实在是没什么意义,是说两位认为地政传统考试是不是只要写传统几大法就好,我一直很困扰这类问法,像土登的相关规定有一堆,要是都背哪来记忆力冏咦,黄老师也有开经纪法规喔?是说台北大有蔡黄二师,真是幸福XD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6-07 23:16:00
蔡指的是?XDD有,本来以为经纪法规就是背了就好棒棒,没想到黄老师把很多民法的概念拉过来讲,囧
楼主: sinksink ( ?)   2014-06-07 23:22:00
经纪法规势必要拉到民法的啊烟,蔡指的是蔡玉娟老师啊xd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6-07 23:26:00
………………我这两个老师的课都被当掉过,囧……………………………………
楼主: sinksink ( ?)   2014-06-07 23:27:00
不要灰心,像我这个念法律系八学期吊车尾的大一差点二一这学期修不动产财务也快要哭哭了呜呜呜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4-06-08 07:22:00
黄建彰是法律系出身,北大地政难得的法律系出身QQ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