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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业] 宪法 法律案副署
楼主: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6-07 08:07:09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非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根据
宪法§37:
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
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又
宪法§87:
考试院关于所掌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及释字第2号、第175号,监察院、司法院都有法案提案权。
问题来了,如果今天是考试院提出法律案通过了,总统在公布时,副署的是谁?
考试院院长?行政院院长?
刚刚终于找到了 = =
http://tinyurl.com/kuheuy2
考试院的法案,居然还是行政院院长副署!
这样有违反权力分立、责任政治原则的疑虑吗?
作者: soiced ( )
2014-06-07 08:16:00
仍由行政院院长副署
楼主:
MJdavid
(我刚出社会)
2014-06-07 08:18:00
嗯嗯 刚刚找到了 但是新的问题出现
作者: soiced ( )
2014-06-07 08:26:00
考试院提案送到立法院之后,该法案就与考试院无关了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4-06-07 15:48:00
法案到立法院后也不能说跟考试院无关,立法院可以请考试院的人去说明的,至于副署有没有影响权力分立,所有法案都是行政院长副署吧?不管是立法院提案,监察院,考试院,搞出来的东西,最后都是行政系统的人在执行?个人觉得不影响权力分立,因为有拒绝副署权吗?只是形式上交待公务人员该照章办事了...
作者: en3681725
2014-06-08 01:21:00
其实~从三权分力角度来,考试院本质就是行政权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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