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强制执行法第32条第1项

楼主: sinksink ( ?)   2014-06-04 13:10:28
※ 引述《chungchun (莫汶吾)》之铭言:
: 该条项指:“他债权人参与分配者,应于...... 债权人承受之日一日前...... 以书状声明之”
: 设若93年7月9日拍定,则依该条项“一日前”,系只93年7月8日, 还是93年7月7日?
: 我觉得照文义一日前似指93年7月7日,复于网络上查无解答,恳请版友解惑?
虽然理论上遇到凡期日就要问候“原则”,民法期日棒棒好,不过立法要是这样就好了
强执法这条“没有想那么多”
目的只是“避免程序时点与书状同一天的时点判定先后时产生混乱”、“程序便利”等等
虽然法正学长/老师是很强,不过山城军早期的强执都在上一些…高妙的原则…
(btw,是以保成的强执讲高妙的原则讲有点久,那边也可以快转…)
你还不如直接问有上过实务家课的东吴军或文化军或近期山城军出品之类的
至少我的老师是前民事厅副厅长,我听了两次他是这样讲的啦,
虽然实务家也没威到说什么都是对的
扯远了,反正对强执有疑惑,又事涉85年大修法的,看立法理由去扯最安全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6-04 1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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