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好:
事情是这样的,在2019年底我和先生跟旅行社买了一个2020/3/28出发去冰岛的团体旅游
。
后来2020过完年就爆发疫情,当时冰岛还未3级紧戒,所以旅行社还是要照常出团(团费2
人已全额缴清136000/人),但之后国外疫情越来越严重,冰岛也升级3级紧戒,旅行社就
说要延期到10月中出发,到了10月疫情还是没好转,旅行社表示如果要退费只能退68550
(其余的67450是已经交给冰岛当地的费用),如果选择不退费的话,则是可以延期到我
们可以出发的时候。
这次旅行是我和先生的蜜月旅行,一直抱持着一丝希望,但也是放不下团费必须损失将近
50%的钱,所以一直没有动作,没有跟旅行社承诺要出团或放弃。
2021年4月底我发现我怀孕了,到了5月中去照了超音波确定怀孕,医生也开了孕期期间不
宜出国的证明,马上告诉旅行社业务,请她帮我们争取退费,得到的答案还是,一个人只
能退68550。
其实我觉得蛮不合理的,上网爬文,看到其他家旅行社,跟我们时间不多出发欧洲的,都
有全额退费,或扣了一些手续费退款的。
我想请问,依照行政院的公告:解约退费原则-第三级警告:退费金额=旅游费用-必要费
用(包含转机),旅行社缴给冰岛的费用是在必要费用内吗?旅游社一直用这点打压我们
,我们还有其他站得住脚的法条来反驳他们吗?
谢谢大家耐心阅读并给予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