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薪后未回复原薪 公司判赔52万
新北市戴姓经理控告公司在金融风暴期间将他减薪一成,减薪半年届满后竟没回复原薪,
他要求调回薪水无效后离职,打官司求偿。台湾高等法院审结,判公司要赔减少的薪水和
资遣费共52万3千元定谳。
戴经理任职于新北市一家生产数位相机、手机、MP3、PDA等3C产品外壳或内部零件的公司
。
戴经理提起诉讼指出,他月薪6万4千元,金融风暴期间,公司以不景气为由,要求主管减
薪一成,时间是2009年4至10月。减薪届满后,他问总经理是否调回原薪资,总经理回称
“继续降薪”。他后来多次反映调回原薪皆无下文,于2011年4月离职。
公司主张,降薪届满后该公司营收仍未见起色,所以继续降薪;戴经理和其他一级主管未
曾表示异议,并继续上班,显见已默示同意降薪。戴后来自行请辞,公司不需付资遣费。
一审法院判决戴经理胜诉,公司不服,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默示不代表同意”,公
司不能迳自认定戴已默许继续降薪,判决公司补偿戴被减掉的薪水及任职8年的资遣费、
未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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