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Baseball 看板 #1MwwC5Sc ]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看板: Baseball
标题: [专栏] 火力大开─规章说明会后感
时间: Fri Mar 18 14:41:01 2016
【完整影音图文版】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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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场影音详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_0gnvOaPnY
球员工会3月17日在台北演艺厅晚间举办的“神秘的中华职棒规章说明会”,不论是出席
球员(历任工会正副理事长)、讨论议题深度、砲火猛烈,都可以说写下很重要的里程碑,
不论工会安排了多少步后续,包含是体制内例如已经预告六月要讨论的规章修改,或是透
过一些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利,甚至是借由引进关心的外力,这是个很重要的起点;也希
望球迷们能够持续地关心,甚至花时间整场听一遍,而现场影音是由Vamos Sports,而非
找传统体育台来负责转播,同样具有其象征意义,以下就稍微来简单地整理跟分享一些座
谈会中提过、或衍伸的想法。
一、底蕴累积许久的一场座谈会
不论是从笔者过去实际参与联盟规章改革、工会议题讨论的经验,或是单从这场座谈会工
会赵发言人、顾律师主讲的内容,相信对于许多未曾实际参与过类似议题正式讨论的朋友
来说,应该会对于工会在这个座谈会上各项议题准备的深度跟广度给予一定的肯定,更可
以判断工会在许多议题的论述累积、问题与事实的堆砌上,真的花了相当大的时间;如果
球迷们对于前几年的新闻还有印象,在黄镇台前会长任内曾经召集了来自外部的改革小组
,分别在联盟内部、联盟跟工会以及联盟跟球团间,曾经做出许多具体且可行─对,可行
性非常重要,如果你要在体制内进行改革,就不能不考虑到“球团方”怎样会同意─的方
案,包含在会中以报名民众身分多次发言,在职业运动仲裁、保险以及契约,都可以说是
在国内功力跟着力最为深厚的辅仁大学李老师(可以以李志峰老师的名字去查询他的相关
学术研究跟文章),甚至直接提到当年他已经受联盟之托,和仲裁协会谈到非常具体的合
作内容。
而笔者依据当年忝为参加者的经验,大概简单地下个结论,这次座谈会是将当初讨论到的
许多议题,考量到座谈会的性质、可行性,配合上许多球迷们所关切在乎的实例,提纲挈
领、取其扼要地丢出来,这代表什么意思呢?“联盟”过去曾经有过许多更深入的讨论跟
会议,但在现任会长吴志扬上任后,照理说律师出身、熟知法律规章的吴会长,假如能在
过去的讨论基础上,有持续地和工会跟球团继续推动进行,或至少认真地跟工会有所讨论
,怎么会需要工会如此大动作地铺陈这样一个座谈会?尤其吴会长现在担任不分区立委、
处于教育文化委员会,不论就能力、身分上,都非常适合地来推动相关的改革跟议题,如
果六月份的章程改革仍然没有正视球员工会这次的诉求,那么只怕“无心改革”这四个字
对他来说并不冤枉。
此外,这次在会议的最后,工会赵发言人也特别提到前任理事长彭政闵自从接任后,就花
了相当多的心力在工会的事务上,这跟笔者之前所撰文章(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13305 )内叙述相吻,没有出来说话不代表没有做事
,甚至可以说当时彭在理事长任内的对外沉默,除了个性以外,也在于许多的事情根本不
用用到媒体上、就有管道可以跟当时的联盟会长做沟通;另外上面文章中提到某一任工会
理事长曾经说过“我自己是很想要冲,但是那也要大家同意,有不少人认为我们自己这边
(泛指球员)做错事,把局面用糟了,还要跟人家争东争西说不太过去,所以想说我们先把
自己内部一些的事情做好,然后好好打球、把球迷找回来比较优先”,说这段话的这位理
事长并不在现场。
二、从税制来推动改革
前面提到可行性,有许多改革方案会让人先天觉得球团们会在联盟会议当中通过机会不高
的原因,在于对球团的短期来说像是“有害无利”,但这次会议当中,包含笔者以及另外
一位报名现场举手发言的刘律师,甚至是更早工会代表在许多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中都曾
主张的,从球员收入在税法上的性质来做解套,则会是对于球团来说较无痛的改革途径;
由于笔者对这税务方面并非专长,只是曾经阅读过相关文献,若有专业大德认为于专业上
有不足或不符之处,也请海涵笔者抛砖引玉、班门弄斧之举。
大概有些研究的球迷都知道,国外职业运动员的收入,在核定应税净值及税率级距之前,
是可以相当程度地将许多支出扣抵,例如聘请经纪人、运动伤害防护员、相关用具等等的
,性质上跟台湾在核课时的执行业务所得比较类似,而执行业务所得可以扣除支出、费用
的比例,依照行业别从20%到90%不等;但是由于在台湾,会将球员的收入视为薪资所得,
而薪资所得的扣除额都是固定的,则球员投入在自身行业上的支出无论多少,都无法去扣
除。
这有什么影响?我们用最简单的数字来计算,都假设某球员薪资100元,然后也都不考虑
累进税率,一律都以40%来做计算,如果这个球员花了40元在聘请运动相关人员,例如经
纪人、运动心理咨商或训练员,如果能列费用支出的话,他的应缴税额会是(100-40)x40%
,也就是24元,但如果是薪资所得不能扣除了话,假设薪资所得扣除额为10元,那他要缴
的税就是(100-10)x40%,也就是36元;而随着球员的收入越高导致薪资所得扣除额所占比
例越低,或是扣除后会涉及到税率级距,还是投入在相关支出的费用越高,那么上面那么
算出来的结果会越差越多,简单地说,如果球员的收入能扣除相关支出与费用,那么球员
会有更多的空间跟动机,花钱在运动相关产业人员,包含私人训练师、经纪人、运动心理
咨商…身上,而一旦这些人员的需求质量都提升的话,可以扩大整个运动产业的点线面,
从而让更多领域而兼有运动专业的人才,进来这个环境做出更大的改变。
当然球员跟球团来自于合约本俸的收入,要在短时间、没有修改球员契约的情况下,让税
务单位去改认定为执行业务所得,是有一定的难度,但结合这次座谈会同样有提到关于球
员的肖像收入、广告收入的议题,如果未来能够在球员的业外收入,尤其是代言、广告、
贩售相关商品这块的权利确定下来,那么固然球员在球场上打球所领到的钱可能还是认定
是雇佣关系(但又不属于劳基法的劳工),但球员在业外收入赚取的性质上,应该跟艺人(
可扣除65%的费用)在本质上相同,从而只要在这些业外收入的合约签订及相关细节上略为
注意跟要求,至少在这块的有一定的机会被认为是执行业务所得,而得为扣除支出跟费用
。
三、话说吴会长身为法律人能接受联盟现行的仲裁制度吗?
一个符合台湾现行仲裁法规范的仲裁程序跟制度,它所做成的仲裁判断,是跟法院的判决
具有同样的效力,而仲裁所需花费的时间、精力跟成本确实又比起诉讼来得划算,然而,
联盟规章内现在的仲裁制度,就如同许多有花心思去了解的球迷所知道的,当初是依据已
经被废止的商务仲裁条例制定,在长久以来都没有随着法律修订废止来与时俱进的情况下
,程序跟结果的法律效果都屡屡遭到法院判决的否定,而难得有一个法律专业的会长,如
果还放任这样一个空惹人嫌、不具实益的制度在这边,恐怕只会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或是
再一次给出“无心改革”的评语─尤其是前任会长任内,其实针对仲裁制度的改革,已经
有许多的结论跟具体作法时,如果连收割都做不到,真的就比失望还失望了。
但如果装睡的人就是叫不醒呢?其实工会的顾律师在回答问题时,也隐约透露出工会也有
在准备必要的状况下,将会透过团体协约法所赋予的强制协商、缔约的权利,要求与资方
以团体协约方式来重新讨论劳资架构;如果有着前人种树、加上强大政治实力跟法律专业
的吴会长,届时必须走到这一步才愿意或被迫改革,那恐怕只会在自己的人生经历上,再
多画那么一个叉;反观,工会在这次提出的内容当中,可以说是相当地务实、注重可行性
,尤其在自由球员的补偿制度方面,没有贸然主张全面废除,而是跟笔者曾经提出的分级
保护(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4773 )采取相同的概念,作为修正的方向与
建议,更看得出来,相较于一些太过理想性或是纯开价式的主张,球员工会看起来是真的
准备好,要争取他们被剥夺已久的许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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