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觉得,转为自由球员后的球员,为何他转队后,还要付转队费给原本母队?这是
真的自由吗?
其次,母队拿到1.25到2.5倍的转队费,是属于补偿款吗?为何自由球员转队,母队要拿
补偿款?它损失了什么?
我们看看大联盟的作法,一位没有合约的球员,如果表现优秀,母队是可以提出“合格报
价”,球约如果与他队签约,则损失第二轮选秀权。
这有什么差异?至少原母队要表现诚意,让球员可以有留在原队,且争取高薪的机会,如
果不接受,与该名班员签约的球队,付出第二轮选秀权,但“不用”付钱给原球队,也就
是说,自由球员可以有更多的谈判空间,争取更好的条件。
我觉得,自由的权利得之不易,为了中职健全的发展,及球员权利,实有必要检讨废除此
条款,因为原球队不可以再因此,坐享其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