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第十七条

楼主: nhmarc (Life's A Struggle)   2011-04-28 00:07:30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代表必要时有权发起连署召开会议,连署达所有校系之三分之一时,得要求
主办单位于三周内召开会议。主办单位不得拒绝召开会议之要求,否则将永久取消其会员
资格。
l大是说这条吧
说的三周内 并不是指说结束大地杯三周以内吧
我觉得应该是解释为只要达到三分之一的连署门槛
主办单位就应该要在提出申请的三周之内召开会议吧
还是我会错意了呢?
有错请麻烦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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