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问] 紧急医疗救护法14-1条

楼主: miao5566 (猫五六)   2013-04-29 00:55:56
※ 引述《busgoer (巴士狗儿)》之铭言:
: 今年度修的这个条文里面,个人有几个问题
: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应置有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
: 护设备。
: 场所管理权人或法人负责人于购置设备后,应送卫生主管机关备查后,登录于救灾救护指
: 挥中心。
: 前二项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之项目、设置方式、管理、使用训练及其他有关事项之办法,
: 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 第一项公共场所购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备,必要时得奖励
: 或补助。
: 1.“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公告了吗?
还没
这是我们现阶段的工作目标
目前有用法规规定应设PAD地点的国家只有两个: 美国 韩国 (日本没有)
台湾会是第三个
今年底前应该能完成
设置的目标会以具有“高密度、高风险、高效益、难到达”特性的地点为优先
北市今年已采购350台AED要做PAD使用 明年可能会到千台
彰化也买了100台
所以我们正在努力赶快把法规实质化 不然这样下去大家不知道AED要放哪里
会天下大乱
: 2.如果场所管理权人或法人负责人不理主管机关要求呢?
不知道
: 3.第三项说的办法定了吗?
同样希望今年能生出来
想睡觉惹Zzzzzz......
所以简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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