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增修紧急医疗救护法 纳入救人不受罚精神

楼主: astwinkle (珍惜)   2012-12-27 09:21:30
【鼓励民众救人,增修紧急医疗救护法, 纳入救人不受罚精神】
新闻来源:卫生署网站http://goo.gl/ncGsK
立法院今(25)日三读通过“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此次修正案中明定经中央
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之公共场所,应置有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或其他必要之紧急救护设
备,将使我国紧急医疗救护体系向前延伸。
“紧急医疗救护法”此次部分条文修正案,同时参考美国、加拿大等国相关规定,纳入“
救人不受罚”的精神,明定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
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
,前项规定亦适用之。如此一来,将可避免民众因顾虑法律责任而不愿对紧急伤病患者施
予急救。
据统计,台湾每年约有2万名紧急伤病患者在到达医院前即没有心跳,但若医护人员在救
护车上施予心脏电击,患者存活率可从不到1%提升到5%。且参考日本经验,若公共场所
设有心脏电击去颤器,患者存活率可达38%。“紧急医疗救护法”修法通过后,可望提升
民众协助紧急伤病患者意愿,进一步能将到院前救护向前延伸至现场,具体提升患者存活
率。
补上完整条文: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2757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25 日立法院第 8 届第 2 会期第 14 次会议通过(公报初稿
资料,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十四条之二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
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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