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于105.9.3因为感冒在家附近的诊所看诊,
但基本上我的药都没有全吃完。
那天心血来潮,把药品跟药品明细上网对照了一下,
才发现事情好像不单纯
该诊所的环境有配合的门口药局,
基本上是医生自己开的,
诊间与药局后面是相连的,
但门口分为两个不同地址,位于隔壁。
药局开立的药品明细及收据
共有六颗药,
药品明细 实际取得 健康存摺申请纪录
A G A
B H B
C I 无健保纪录
D J 无健保纪录
E E E
F 无法判定 无健保纪录
小弟疑问如下:
1.医师处方签若要局没有,可替代,但为何明明自己的药局要开自己没有的药?
2.若尚未更改取代药品名称,可理解,但为何在药局的药品明细上却记载不同?
3.为何我实际取得的药品,与健康存摺上查询的申报药品不符?
4.为什么给了我六颗药,却只申请了三颗?
小弟询问过高雄健保局业务组,他们回应是可以替代,
叫我自己跟药局桥。他们不愿意多说什么....
医师处方签若药局没有,可以替代我理解。
但药局出货明细跟实际不符,我无法认同。
难道你到7-11用星巴克罐装咖啡的价格,人家给你伯朗,你能接受??
小商店都知道统一布丁跟味全布丁在库存管理要分两个品项,
难道药品管理这么随便?
最后一个问题....
是否违法?
若连健保局都不鸟,可以申诉到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