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有机会看到这篇旧文,因为台美离婚文化的不同也是在下论文的课题之一,
提出一些补充和见解 , agill 大的文章是很准确的,我只是补一些他刚好没提到的差别
(1) 美国离婚率,一般的印象是 很高,至少比台湾高。不过离婚率的计算
因为时间的因素,其实正确的计算有点困难,在美国比较普遍的说法是
离婚率约百分之五十,再婚的离婚率更高,据从事婚姻咨询的朋友说
有百分之七十。
(2) 美国比较没有劝和不劝离的文化,是比较台湾而言,但是并不是完全没有
尤其夫妻双方有小孩,知名的电台节目主持人 Dr. Laura Schlessinger
本身是婚姻咨商心理师出身。
以劝和出名,但她多年来常被女性主义者骂到臭头,
立场也有改变。值得一提的是她并不是宗教原因 (基督徒) 而劝和,
美国的教会也是一堆人离婚,上教会与不上教会根本没差别。
基本上 Dr. Laura 的论点是如果结婚前已经知道伴侣的缺点
(不重卫生,脾气不好,乱花钱,喜欢把妹 etc)
那结婚后有小孩后,有小孩后,有小孩后 (很重要的因素,没有小孩的话她完全不劝和)
就不要以这些理由来离婚。但是家暴例外。
想要离婚的话,至少等到小孩成年,在小孩还未成年的阶段,不管如何
都要想办法为孩子营造快乐家庭的 "假象"? 当然这些话很少美国人能听得进去
不过她的节目也作了三十年之久
(3) 美国人比台湾人 多签婚前协议,不过也不是每一个美国人都会签
或要求对方一定要签。很多人觉得自己没什么资产,所以婚前根本没想到这个议题。
婚前协议也很多规定,必须遵受 (判例曾表示 签的时间 不能离 婚礼的时间 过近)
(4) 美国人虽是无过失离婚制,但都要上法院,不能两人签字去户政事务所就解决
从这两个一易一难的不同规定下,很难说美国比台湾离婚还容易
应该说是一方想离婚基本上都没问题,不需要什么特别的原因 (原则上,也看州法)
但是法院绝对会介入,尤其是有小孩,更是由法院来决定监视权抚养费等问题,
几乎不太可能有所谓的净身出户的情形,也因为有法院的介入,其实对孩子的影响
几乎无法避免,也就是孩子会知道父母是争吵状态下分开,也因为这个原因,
有些州 (像加州) 在有孩子的离婚案件,必须强制先行调解。也是因为法院的介入,
离婚时,雇用律师几乎无法避免。
(5) agill 大对于美国人对于通奸的看法,说得完全没错。美国法律上几乎没有所谓
保障通奸受害人的观念,所以也没有像台湾有 抓奸 这样的行为,
因为抓到也完全没有说对将来的离婚诉讼任何帮助或是影响。
也几乎没有案例是告第三者 妨害家庭的,我问过美国的离婚律师,
她们的意见是,当然第三者道德上是有瑕疵的,但是法律上 privity 的约束双方
是夫妻,不涉及第三者。不是不能告,而是这不是离婚的重点。
※ 引述《agill (Deportivo)》之铭言:
: 我自己在美国经历整个离婚的过程,发现有很多跟台湾观念上是有差异的
: 台湾有所谓妨碍家庭或是通奸罪
: 在美国是没有的,法官非常少会拿来参考
: 顶多是你举证对方有通奸,就可以作为提出离婚的依据
: 但是要在获得赔偿或是拿到多一点财产是完全无关的
: 财产的分配完全是依据公平的方式去分配的,并不会说通奸的一方就应该分得比较少
: 受害的一方就分的比较多
: 还有美国采取no fault离婚原则
: 就是离婚并不是因为某一方过错了所以叛离
: 反而是有一方提出要离婚,法官通常会准
: 但是当然法官的态度还是会尽量要求是以协议离婚收场
: 但是一方想要拖不协议,那是没用的,托的一方对于剩余财产分配会不利
: 某种程度上美国认为假如婚姻感情已经生变,算是鼓励离婚
: 我没有在台湾经历过离婚,也不知道是不是我自己观念有错误
: 但每个律师都不愿意要帮我因为有对方通奸证据而提告
: 因为这是没用的
: 只能说美国不鼓励有些人因为好像有法律保障婚姻了,因为对方会怕
: 所以就不积极去维系婚姻,这时候美国法律并不保护通奸的受害者
: 赡养费的认定的确是保护收入弱势的一方
: 但很多时候在美国老婆赚的钱也不少
: 反而收入少的老公通奸了,老婆离婚还怕老公跟他讨赡养费的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