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妻子走向法院诉求离婚了(她提的)
原因过程不提了 我想请教一下
重点: 她已搬出去住近两年了
她不争监护权 (小孩全归我)
我要求离婚后她一个月付两个小孩的扶养费(6、5岁)一个月2万
因为大部份的时间是我在顾除非工作上无法配合会麻烦我爸妈帮忙
(我们已经开过一次庭了 审判长似乎是认同的)
我妈的意思是
想请求审判长 判在我妻子时间允许下 (她是护士要轮三班 如上日班时)
离婚后我老婆有固定时间可以带小孩 (但监护权依旧是全部归我)
因为我老婆已经搬出去住近两年了 总是久久才回来看一次小孩
回来是总是买礼物或只是陪小孩玩玩 没半天的时间又离开了
小孩曾经提过 妈妈对他最好因为妈妈都不会打他也不会生他的气
所以我妈的用意是想要让我老婆跟小孩也有个正常的相处模式
哪天她也会生小孩的气 骂他们 这样才可以让小孩知道只要做错是都是会被处罚的
但是有可能这样判吗?(对方可以找理由不接受吗?或是因为如此要求监护权一人一半)